6月24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苗某某熟识,二人因借贷关系存有矛盾。2021年1月11日,双方商定在甘州区西环路新乐小区东门旁共裕商务酒店商讨还款事宜,期间被告人于某趁被害人苗某某不备,持事先准备的羊角锤打苗某某头部十余下,后用绳勒、水果刀刺苗某某颈部,将其杀害。在清理尸体血迹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窃取苗某某随身的项链、戒指、手机等物,并将其变卖,所得赃款48541元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于某的刑事责任。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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