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午,张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沈某明、张某伟2人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4月6日,被告人沈某明、张某伟经事先预谋,准备匕首、胶带等作案工具,以租车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驾驶的红色桑塔纳轿车至甘州区龙首电站专用公路10公里处,采取持刀威胁、胶带捂嘴、捆绑手脚等手段抢劫该车。经被害人高某剧烈反抗,被告人沈某明持匕首对高某捅刺数刀,二被告人将高某拖拉至路边荒滩后驾车逃离,次日,高某被发现时已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明、张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暴力劫取他人车辆,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明、张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暴力劫取他人车辆,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两名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和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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