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临泽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新华镇胜利村原村党总支书记、扶贫资金协会理事长白某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案,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县纪委监委组织基层干部50余名在庭审现场参加旁听,各镇组织镇村干部通过庭审直播网观看了整个庭审过程。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等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白某某在担任新华镇胜利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扶贫资金协会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扶贫资金30万元供个人使用,侵占集体资金17.136万元据为己有,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还挪用、侵占的资金,可从轻处罚,法庭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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