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下午,高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申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高台县纪(监)委组织特约监察员及县域相关部门财务管理人员等4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1年,被告人申某某在担任高台县某小学财务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具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网银转账等手段,挪用该小学账户资金共计837284元,用于其个人购物、美容消费和偿还个人借款等开支。案发后申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挪用款项。
因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法庭在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通过观摩法庭案情调查、控辩双方辩论、当事人悔过陈述等环节,旁听人员“零距离”接受了警示教育,切身感受到党纪国法的威严。此次公开庭审,旨在以案为戒,警示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不破底线、不越红线,敬畏纪律、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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