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7日至5月21日,郭某在其承包的农场使用无人机给玉米喷洒除草剂时,因药物飘移,造成毗邻常某等10人的200多亩经济作物受到药物损害。后郭某虽对受害农作物进行紧急抢救,但仍导致部分农作物死亡、部分农作物受损,后期还导致部分农作物生长缓慢,存在减产的风险。为此,常某等10人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赔偿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基层人民法庭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纠纷涉及农业生产和农民切身利益,若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启动“一庭三所+”多元解纷机制,开展了以下调处工作:
第一步,联合现场勘察,分析争议焦点。基层人民法庭第一时间邀请当地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派出所参与化解,并联合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干部,共同至受损田地现场勘查,现场统计因受农药飘移波及的西瓜、番茄、葫芦等种苗出现嫩叶黄化、叶缘枯焦、植株萎缩等情况,经与当事人沟通,确定双方的争议的焦点为如何确定受损农作物损害赔偿金额。
第二步,联动多元解纷,耐心引导释明。在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详细阐释《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并从案件事实出发,结合证据情况,分析诉讼可能面临的举证困难、鉴定周期长、成本高等现实问题,引导双方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同时注重从情理角度进行疏导,结合当地生产生活实际和邻里和睦的传统,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农业农村局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则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在联合现场勘查后,农业专家对受损害西瓜、番茄、葫芦等作物的受损程度、面积进行了科学、客观的评估,并对后续损失如减产风险等,进行了专业预判。基于评估结果,专家现场提供了专业的补救方案指导:建议农户对受损较轻的种苗及时施用特定的营养药和解毒药进行抢救,以最大限度恢复长势;对于已确认枯死或受损严重无法挽回的种苗,则建议尽快清除并补种其他生长周期短、经济效益尚可的替代作物,以减少农户的总体损失。这一专业、权威的损失估算和补救建议,为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提供了关键的事实依据,有效弥合了双方在损失认定上的分歧。司法所发挥扎根基层,熟悉社情民意优势,搭建矛盾缓冲“沟通桥梁”,并从诉讼可能结果、时间成本、经济负担等多方面为当事人进行透彻分析,帮助当事人理性权衡,促使当事人选择更为经济、高效的调解解纷方式。法律服务所发挥贴近群众优势,为村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其理解自身权利义务、诉讼可能结果及潜在风险,使其在调解中能够做出更符合自身合法权益的理性判断,协助当事人分析调解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协助草拟相关文书,从专业角度推动调解方案的细化与落地。通过为双方提供理性均衡的普法解疑,缩小各自在法律认知上的偏差。
第三步,公安联合调处,助推实质解纷。驻村民警利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及时向法庭反馈当事人的生产生活规律、思想动态、行为倾向等关键信息,为选择恰当的调解时机、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策略提供了重要参考,确保了调解工作“不误农时”。在调解过程中,派出所有效维护现场秩序,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创造安全、稳定的调解环境。通过多方联动开展工作,最终,常某等10人与郭某互谅互让,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处理结果】
郭某与的常某等10户农户达成调解协议,郭某赔偿常某等10人损失124030元,并当场履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无人机管理使用不规范引发的新型涉农侵权纠纷。此类纠纷存在举证难度大、损害后果需要专业鉴定、诉讼成本高等问题。本案中,基层人民法庭运用“一庭三所+”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及农业农村相关部门优势,最大程度整合各方资源,开展联动化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针对受损价值难以确定的争议焦点,法院邀请农业专家现场勘察后,确定经济作物受损价值及补救措施,为双方协商调解提供了客观公正的依据。在充分参考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各方结合自身职能,耐心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帮助双方解开“法结”、消解“心结”,最终促使双方对损失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纠纷得以高效化解、当场履行,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化解农村此类纠纷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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