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民事调解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的意见》。通过半年实践,张掖市两级法院共在327件民事案件的调解书中使用履行条款,目前在调解书约定履行期限到期的253件案件中,自觉履行211件,未自觉履行42件,自觉履行率达到83.4%,同比上升50.4%。
据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杨学诗介绍,2008年至2010年,张掖市两级法院在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12003件案件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导致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8162件,占申请执行案件的68%。为防止原告恶意促成督促履行条款生效而获得超出预期的利益,张掖中院规定,办案人员在发出具有督促履行条款的民事调解书时,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正当行使调解书督促履行条款告知书》,以保证督促履行条款的正确适用。
张掖市肃南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乔根生说:“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我们适用《关于在民事调解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的意见》对权利人在给付金额上作出大幅度让步时,有当庭给付可能的尽量劝导义务人当庭履行;对经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引导当事人在协议中设立担保条款及违约责任,通过加大违约方的风险责任,对不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作出必要的惩罚性规定,增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提高了调解的自动履行率。
杨学诗说,给调解书增设督促履行条款,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义务人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调解书的履行做出“保证”,如果违约,对方当事人可按照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半年实践,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能够有效保护诚信者,制裁违约者,展现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司法权威性,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维护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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