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调解书增设督促履行条款,就是给调解书上了一道“保险”,给可能失信的当事人戴上“紧箍咒”,使法官好心办好事的愿望能够实现,使做出让步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回报”,使想利用调解协议拖延付款或转移财产的“老赖”心存忌惮,不敢轻意出手,对原告、被告、法官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有莫大的好处。近日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后带来的可喜变化,据了解,该做法全省法院内属于首创。
给调解书增设督促履行条款,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义务人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调解书的履行做出“保证”,如果违约,对方当事人可按照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适用的情形主要是,被告长期欠款不还导致原告怀疑其诚意的;被告可能利用调解有意拖延还款时间的;原告在调解中作出较大让步,担心被告不能兑现承诺的;被告信用较差的等。
为防止原告恶意促成督促履行条款生效而获得超出预期的利益,张掖中院规定,办案人员在发出具有督促履行条款的民事调解书时,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正当行使调解书督促履行条款告知书》,以保证督促履行条款的正确适用。
据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杨学诗介绍,2008年至2010年,张掖市两级法院在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12003件案件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导致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8162件,占申请执行案件的68%。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得不到及时履行,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加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压力,增加了办案成本,也对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了损害,不利于营造诚实信用的公秩良俗。在此情况下,从2010年开始,张掖中院一直在研究探索一种既有利于促进诉讼调解工作,又能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途径。
为保护诚信者,制裁失信者,提高调解案件的主动履行率,张掖中院于今年4月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的意见》。半年多来,两级法院共在327件民事调解书中适用了督促履行条款,在约定到期的253件案件中,自觉履行211件,未自觉履行42件,自觉履行率达到83.4%,同比上升了50.4个百分点,给办案带来可喜的变化和光明的前景。通过半年多时间的运行证明,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能够有效保护诚信者,制裁违约者,展现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司法权威性,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维护诉讼秩序,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调解的质量效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
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多文说,2010年,我院调解结案的1260件民事案件中,只有20%的案件是当事人自觉履行的,80%的案件由法院强制执行,高调解率和低履行率形成明显的“剪刀”差。这就说明,80%的权利人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作出让步所付出的利益没有得到“回报”,自身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司法公信力也遭到破坏。《意见》实施以来,使用督促履行条款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就高达90%。该《意见》的出台。对于提高诉讼调解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的信赖,减轻执行工作压力,节约司法成本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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