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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中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涉案标的54万余元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高新房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2/2/18 7:13: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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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7日,张掖中院审结一起涉案标的54万余元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保护了88名外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1年6月14日,原告张掖市振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张红甫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又增加了肃南县林业局危旧房改造1号楼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张红甫组织河北、河南等外地民工88人开始施工。2011年7月30日,原、被告因施工进度发生纠纷,同日就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2011年8月11日,振繁公司将张红甫告到肃南县法院,提出要求解除与张红甫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等请求。庭审中张红甫又提出反诉,要求振繁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718624.93元等。由于被告张红甫无相关资质证书,是以个人身份承包的工程,肃南县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在原、被告都不愿申请工程量鉴定的情况下,为及时结案,依法对张红甫组织民工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劳务费进行了计算,合计金额为540230.97元。
  肃南县法院根据劳动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等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振繁公司给付被告张红甫劳务费540230.97元,扣除已经给付的18万元,实际给付360230.97元。原审判决宣判后,振繁公司不服,向张掖中院提起上诉。
  张掖中院认为,上诉人振繁公司与无资质人张红甫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农民工付出的劳动,振繁公司应当支付报酬。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保护了88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编辑:高新房 审稿:张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