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裁判文书,如果出现文字、数据、逻辑关系、标点符号等多处错误,不但影响法院的形象,而且亵渎法律的权威,引发当事人不满或者上访。为解决这个问题,张掖中院经过认真调研、反复讨论,于2012年10月1日,隆重推出《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试行)》,即日起在全市法院施行。
该意见共分十章九十条,8000余字。第一章为总则,第十章为附则,第二至九章依次对裁判文书的首部、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说理、法律适用与裁判、尾部、标点符号、数字用法、印制标准做出详尽规定。最大亮点是规范缜密,操作性强。
该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参考发达地区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经验,结合张掖法院的实际情况,充分征求全市法院领导、业务庭室负责人和办案法官的意见,数易其稿,最后,经张掖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该意见的出台,是张掖法院质量建院、转变作风、由粗放管理到精细管理的重要一步,是献给十八大的一份厚礼。由于该意见篇幅较长,逐章介绍过于庞杂,这里撷取几个“片断”,略显其貌。
例如,对事实和证据的书写,该意见规定:“……如果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不一致,或者控辩(诉辩)双方有异议的,应当侧重写明二审与一审有分歧的事实和证据,并针对控辩(诉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写明采信和不予采信的意见和理由。”
对刑事一审判决书内容的书写,规定:“有罪判决,应当写明被告人的罪名、刑罚的种类、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判决没收财产的,应当写明是没收被告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还是全部;……”“适用缓刑的,应写明缓刑考验期,表述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该意见的实施,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规范司法行为、促进转型跨越,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张掖法院的全面进步,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编审:高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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