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肃南县法院
作者:安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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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2/20 11: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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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工作部署。肃南县法院结合工作实际,迅速行动,把涉民生案件当做大事来抓,确保涉民生案件及时得到执行。2月12日,肃南县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执行中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徐某、王某、冯某发放14000元的司法救助金。
肃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徐某、王某、冯某与王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2011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无号牌”时风200型小型拖拉机,乘坐王某某拖带挂车载羊粪,沿075线由肃南县正南沟村向甘州区方向行驶,行至55公里下坡陆段时,拖拉机失控在湾道处驶出路面翻车,造成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王某受重伤,拖拉机损坏。该案经肃南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被告人王某共赔偿三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被告人支付3万元后,未按调解协议履行。2013年3月4日,申请人向肃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到期赔偿款2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肃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于2013年3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处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未果。2013年8月20日肃南县法院执行人员再次前往执行,了解到被执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致残,一家五口人以9.2亩地为生,两个子女正在上学,全家生活全靠妻子打工维持。现实情况使该案的执行一时陷入“僵局”,执行员同时查明申请人王某正在上学,申请人一家生活亦十分困难。
为切实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肃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协调,耐心细致地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积极为申请人争取司法救助。作出先救助14000元,尽快救助结案的承诺,并征得申请人同意。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肃南县法院的及时救助,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