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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法院集中审理醉驾案件

来源:甘州区法院 作者:王志红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2/25 10:29: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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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甘州区法院集中审理了4起醉驾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杨某某4人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各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某、杨某某均是在串亲回家途中,去路边小摊、酒馆喝酒后骑摩托车回家时发生肇事的,李某某是将其前方同向推自行车行走的两人撞伤,杨某某是把一骑自行车的人撞伤,经检测李某某、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34mg100ml,116mg/100ml。张某某骑摩托车驮带着妻子去看岳父母,期间与小舅子喝酒,路上与骑摩托车的施某某相撞,至施某某当场死亡,自己受伤,经检测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曹某某吃席时喝酒,席散后骑摩托车回家,撞到前面停的一辆自卸车上,至自己受伤,经检测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39mg/100ml。

上述4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均超过了80mg/100ml,达到醉酒的标准。由于他们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该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中,李某某等4人均认识到醉酒驾车的危害性,表示今后绝不酒后开车。区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行为、悔罪表现,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醉驾入刑”两年多来,甘州区法院对56件56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分别并处2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