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日上午9时,肃南县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原物返还纠纷的民事案件,旁听席上坐着当事人的亲属10几人,主审法官通过庭审查明了案件事实,
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为了确保案件案结事了,主审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给双方当事人及亲属讲法律法规,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并不厌其烦地做各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使各方当事人作出了理智的选择和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郭军军返还原告赵虎江铃宝典甘G-97722号牌的皮卡车,并承担经济损失4000元,于3日内履行完毕。3月7日,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主审法官与书记员不顾天气寒冷,驱车百公里到被告郭军军所在地肃南县明花乡小海子村农业点,与原告对执行标的物江铃宝典甘G-97722号牌的皮卡车进行了检查,并移交给了原告赵虎,同时对被告给付原告4000元的经济损失一并进行了执行,使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对该案的快审快结,是肃南县人民法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心系百姓、司法为民的宗旨,树立了良好的法官形象,赢得了各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的称赞,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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