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乐县法院依法对不配合执行的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决定,这是该县首例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被处罚的案件。
2014年10月8日,民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韩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韩某在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洪水支行的存款账号。该账户余额为6.2万余元,冻结金额26582元。后在被执行方拒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11月21日,法院执行人员持协助划拨通知书,要求农合洪水支行协助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冻结的存款。但被告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仅剩10元,无法划拨。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于10月8日在账户冻结后通过农合乐民支行转走了账户上的存款,致使该案件无法执行。
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民乐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的规定,遂对民乐农村合作银行作出以上处罚决定。
(民乐县法院供稿 毛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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