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丹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合并刑期拘役八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与同向行驶的由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擦,黄某随即报警。交警处警中,因刘某涉嫌酒驾,拒不配合现场酒精测试,遂将刘某带至县医院抽血检测。在医院抽血检查时刘某仍拒不配合,并辱骂、殴打民警。经鉴定,刘某驾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4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酒驾,血液酒精含量为224毫克/100毫升,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在民警处警时,辱骂、殴打民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了民警的谅解,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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