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某与杨某均系甘州区村民,张某某系杨某的婆婆。1998年张某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后,张某某一度改嫁,但仍然牵挂着自己的子女,还是经常回家看看。然而不幸再次降临,2014年2月,张某某的儿子毛某因意外事故身亡,丧子之痛使原本丧父而凄苦的张某某生活雪上加霜,可是由于改嫁,自己和已亡丈夫、儿子的耕地现在全由儿媳杨某耕种,自己没有了生活来源。2015年3月25日,张某某无奈将儿媳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家庭承包地,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审判】
受案后,甘州区法院长安人民法庭的法官邀请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进行调解,邀请张某某的小叔子、侄子等亲属参与整个调解过程。几经周折,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化解了彼此的前嫌旧怨,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某使用耕地5.5亩,解决了春有耕秋有收的问题。对于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由于双方证据不足,法庭决定暂缓处理。2015年7月9日,法庭就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前往原、被告所在村委会现场开庭,通过“你诉—我辩—大家评—法官断”的方式,张某某最终分得部分成活杨树、被出售杨木款5800元及原住平房一院。至此,原、被告的所有纠纷彻底了结。
【评析】
本案涉及家庭亲情如何维持与共同承包地如何经营、共有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单靠一味的判决处理,难能收到最佳的社会效果,也难以最大程度地抚慰老百姓的感情伤逝。采取矛盾纠纷化解新举措,利用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解纷的办法,特别是法官走出去,能动司法,学习马锡五“深入农村、方便诉讼、尊重群众”的审判方式,以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不仅破解坚冰,还能缝合裂痕,才能达到案结事了、公正司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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