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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须谨慎 管理不妥要担责

来源:甘州区法院 作者:何正功 康文玥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8/21 3:17: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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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与龙某系同社居住的邻居。2015年3月31日晚7时许,甄某背孩子路过龙某家后门龙某饲养的狗咬伤受伤后在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龙某为甄支付医疗费1000元出院后因赔偿事宜与龙某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16126.80元 

审判

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龙某未做书面答辩,所诉事实予以认可,愿与协商解决。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龙某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于2015年8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龙某届时履行赔偿。    

评析

    养狗由来已久,但狗的畜性并未随着时间的延长而改变,特别是那些看护力强的狗类,往往是烈性的凶暴型品种,饲养所有人必当严加管理,以防伤人。自古以来,狗患为公共社会所鄙视所共除,不论是对环境卫生的影响,还是对无辜者的伤害,养狗者本应知晓。近年来,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养狗日益盛行,同时狗对人的伤害也不时发生。我国法律对此不乏惩罚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饲养狗类的个人或单位必须依法为戒,强化管理,在欣赏或者使用狗类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污染环境,更不能伤害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