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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无理缠访闹访 触犯刑法被判徒刑

来源:肃南县法院 作者:索进斌 姬文成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11/24 3:16: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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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肃南县人民法院对山丹县缠访闹访人徐淑芳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徐淑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被告人徐淑芳以法院判决不公、被劝返干部殴打等不正当理由,先后多次赴京非正常上访,均被山丹县有关部门接回。2012年6月20日,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三级政府为了让徐淑芳息诉罢访,决定从信访专项资金中拨付给徐淑芳生活困难救助金30万元。同日,徐淑芳在《息诉罢访承诺书》上签字,并收取了30万元生活困难救助金。但徐涉芳不遵守承诺,仍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以同样的不正当理由,先后26次在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期间,被公安机关训诫26次,行政拘留4次。山丹县人民政府先后安排专人进京接访徐淑芳达34人次,造成财政开支达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信访是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和反映问题的一项权利,但信访也要依法依规进行。被告人徐淑芳违反信访规定,多年来以法律程序已终结的案件为上访事由,捏造歪曲事实,提出无理要求,采取在国家机关无理取闹、随意辱骂国家工作人员、长期滞留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方式,多次到政府部门缠访、闹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尤其是在领取了政府给予的救助款并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后,仍继续上访,且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国家敏感的非上访地区越级非法上访、缠访、闹访,不仅对多人多次进行辱骂,而且长期滞留北京不与接访人员见面,以此要挟接访人员,造成地方政府和有关组织人力和经费的大量浪费,严重扰乱了地方政府和有关组织的工作秩序,经公安机关多次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屡教不改,实属情节恶劣,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