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南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首例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行向肃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肃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永昌县东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东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水电站机器设备、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担保债权的部分,在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永昌县东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东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三次组织拍卖,涉案财产成功卖出,拍卖款到账后,肃南县人民法院及时安排办案人员对涉案财产进行移交。在涉案财产移交过程中,因被拍卖电站拖欠工人工资及养老保险金计34万多元,电站工人情绪比较激动,为防止矛盾激化,影响买受人的正常经营,肃南县人民法院院长杨学诗亲自主持召开了有申请人、被执行人、买受人、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过协商,妥善解决了工人工资及养老保险金,并对原电站工人妥善安置,圆满的完成了涉案财产的移交工作。现拖欠工人工资已全部兑现,电站正常投入使用。
本案的成功执结,既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依法保障,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张掖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