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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会议,为未成年犯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来源:肃南县法院 作者:殷骏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11/28 3:18: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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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肃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5月26日,17岁的向安、贺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提议盗窃摩托车,安、贺表示同意。次日凌晨2时许,三人携带红色塑料手柄钳子,到肃南县裕禾小区将一辆红色大阳摩托车和一辆红色银钢摩托车推至滨河路,王用手钳将二摩托车点火开关线剪断,因红色银钢摩托车未启动成功,安和贺便将该辆摩托推至该小区内,返回时又将该小区一辆红色嘉陵摩托车推至滨河路,王将该辆摩托车点火开关线剪断后,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前往张掖。途中,因一辆摩托车汽油耗尽无法开动,遂将该摩托车遗弃。三人共同驾驶一辆摩托车行至张掖。案发后,三人在其家长陪同下前往肃南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所盗三辆摩托车被追回,已返还失主。经鉴定盗窃价值为4940某在案发时年仅17周岁,是未成年人。

本案在审理期间,肃南县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王的家庭情况及成长经历进行了调查。王父母均不识字,自幼父母离异,缺乏完整的亲情关怀和家庭教育不当等导致厌学情绪严重,性格孤僻,自控能力较差。王某在校就读期间,因旷课、抽烟、喝酒、打架、盗窃多次违反校纪校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被给予严重警告、记大过和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本次犯罪后,王某再未到学校就读。

庭审中,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也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县司法局、团县委工作人员、学校老师与被告人王某及其家长召开了圆桌会议。参会人员以“长辈”、“哥哥姐姐”的身份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希望王某能够通过今后自己的努力学习知识、掌握本领,改掉恶习,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通过会议交流,王某的父亲表示以前对王某疏于教育,不完整的家庭和亲情关系也是导致王某犯罪的重要原因,今后要加强与王某的沟通教育。王某在会议上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表示一定珍惜机会,痛改前非,堂堂正正做人。

“圆桌”会议的设置,最大限度缓解了未成年人被告人参与刑事审判的恐惧和抵触心理,营造了一种轻松而又不失严肃的气氛,使庭审教育与审判后的矫治改造有效衔接,从而进一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