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高新房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7/29 1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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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最高境界是及时兑现诉讼结果,实现案结事了,达到社会和谐。怎样才能及时兑现诉讼结果呢?甘肃民乐县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执行难引发逆向思维
民乐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审判法官不考虑裁判结果的执行,不考虑我国的现状与特点,一味的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势必造成裁判结果无法执行,引发所谓的“执行难”。由于当事人赢了官司却实现不了权利,上访、缠访、闹访自然成了他们解决问题的办法。一个案子经过审判、执行、上访,变成了三个案子,极大地牵扯了党委、政府、人大和司法机关的精力,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人民群众还很不满意,这就是案结事未了的典型链锁反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民乐法院的做法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考虑到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用爱心和智慧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千方百计地兑现裁判结果,让人民群众确信,法院就是讨公道的地方。
调解案件实现当庭履行
民乐法院每年办结的案件约1000多件,80%以上的案子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有执行内容的案件中,调解结案若能当庭履行,岂不是大多数案件经调解就可案结事了。根据这个思路,民乐法院反复教育法官要精心处理案件,认真考虑所下裁判是否能够执行,苦口婆心地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说服当事人当庭履行义务,扎实做到案结事了,并规定每个法官所办案件当庭履行和期限内督促履行率要达到40%,超者重奖,不足者处罚,年终考核后兑现。在这个制度的激励下,法官们各显神通,创造了许多促使当事人当庭履行的好方法。如在做通原告工作的前提下,向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时,告知被告人若愿偿还本金,可以免去利息,否则,经过诉讼判决后本息全付。被告在权衡利弊后,欣然答应立即偿还本金,原告提出撤诉,一起案子尚未开庭就案结事了。法官通过类似的巧妙方法促使当庭履行的案子还有很多。
判决案件期限内督促履行
民乐法官对判决的有执行内容的案子,十分重视期限内督促履行这个环节。因为经过主审法官多方做工作和考虑判决结果的可执行性后形成的判决,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接受或者基本上能够接受,法官与当事人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法官对案件的症结所在知根知底,故在规定的期限内有针对性的做工作督促被告履行义务相对容易些,被告人亦愿意配合,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告知被告人若期限内履行,车费、油费可予免除,还可与原告协商少算或不算利息等,使被告人觉得此时履行义务受到了法官的人文关怀有情有义且不尴尬,大多数案子就是这样,在法官主动地、有意地、积极地、人性化的督促下,在期限内得到履行。
把经验上升为制度长期坚持
民乐法院抓当庭履行和期限内督促履行这项工作始于2003年,完善于2006年。当时仅规定当庭履行和期限内督促履行率为20%。随着抓这项工作逐步深入和规范,执行案件和信访案件大幅度下降,法官也由当初的“共识”过渡到现在的自觉习惯。为把这项工作坚持下去,保持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局面,民乐法院党组及时修改岗位目标责任制,从2006年开始,规定每个法官办案当庭履行和期限内督促履行率要达到40%,在年终考核中,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奖励3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3分,考核结果记入法官个人司法档案,作为评先评优和考察使用的依据。2008年年终考核后,该院当庭履行和期限内督促履行率最低的审判庭为47%,最高的审判庭为81.8%,平均64.4%。虽然各庭室收案类型不同,调解和判决的案子数量不等,但以40%为指标,都有超额的空间。院党组预留出的这个空间,就是用制度调动法官认真开展当庭履行和期限内督促履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通过制度使这项工作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七年来,民乐法院不懈地抓当庭履行和期限内督促履行这项工作,审判与执行工作发生了显著变化,审判管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当庭履行和期限内督促履行率指标由2003年的20%上升到现在的40%;执行案件由2003年的年收案数339件下降到2008年的年收案数277件;信访案件由2003年的年收案数48件降低到2008年的年收案数22件。特别是2006年以来,由于大部分案件在审理阶段被当庭履行或在期限内被督促履行,执行案件明显减少,执行人员则集中精力处理棘手案件和陈年积案。在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该院应清理执行的79件重点案件全部执结。三年来,该院未发生过一起缠访闹访案件,当事人与法官关系融洽,审判、执行、管理秩序井然,各项工作焕发出空前的活力与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