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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调解 注重案结事了 能动司法 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民乐县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2/4/5 11:17:4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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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调解 注重案结事了

能动司法 促进社会和谐

                        民乐县人民法院

                      20123月)

 

近年来,民乐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党的中心工作,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针,以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主线,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始终把民事审判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强化调解意识,创新调解手段,不断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相互对接,积极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近三年来,民乐县法院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3111件,审结3100件,结案率99.65%以调解(含撤诉)结案2650件,占79.56%2011年度我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1101件,审结1097 件,结案率 99.64% 。在已审结的1021件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或撤诉857 件,调撤率达83.94%。同时,2011年度我院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予以司法确认的案件共36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多元调解,追求案结事了

1、紧抓诉前调解协调工作。对部分重大案件及矛盾纠纷容易激化的案件,暂不立案,首先协调解决。凡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案件,暂缓立案,积极向县委、人大汇报后,通过多种途径方法协调解决。同时对一些事实清楚、案情比较简单的民商事案件,立案接待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向当事人解释诉前调解的优势和特点,暂缓立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案件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诉讼的,再予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最大限度当实现诉前调解优越性,近年来,共通过诉前调解处理案件35 件。

    2、把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紧紧围绕保障社会和谐和服务大局这一总体目标,我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司法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坚持做到“四个必须”、“三个结合”,即: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调解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中必须主动做好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要求调解的案件,必须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必须着重做好调解工作;对有矛盾激化苗头、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案件,必须倾力调解,做好疏导工作,尽力化解矛盾。将调解工作始终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坚持庭内庭外调解结合,面对面调解与背靠背做工作结合,法官调解与其他人员参与调解结合。真心、耐心、细心说服当事人,力争案件调解处理减少诉讼对抗,使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真正做到“案结事了”。2011年度,在已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或撤诉857 件,调撤率达83.94%

3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相互对接。注重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各自优势,增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交叉互动与合作,在党委的领导下,法院积极加强与司法行政、信访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该项工作进行宏观部署、综合协调,形成合力,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通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主动作为,多方联动,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4、不断完善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工作是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融合,增强解决矛盾纠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大举措,也是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手段。根据《张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及《人民调解法》等相关规定,我院认真学习“定西做法”,尝试性的开展了这项工作。这项把人民调解的自愿性、简易性、快捷性和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活动有效衔接的做法,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缓解了审判力量不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2011年度我院予以司法确认的案件共36 件。

5、积极开展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对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案件,针对案件类型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委托当事人所在社区、相关的工会、妇联及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充分发挥参与调解人员来自基层,贴近实际的优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大化的统一。近年来,我院共委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类民商事案件18 件。

6、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我院重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实行联席会议,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基层调解工作水平。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调解。同时,基层法庭对辖区内的基层调解组织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业务指导,使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水平不断提高。这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自人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作用,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做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

二、创新机制,注重社会效果

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民乐法院形成了执行率低、执行积案多、上访人员多的不良现象。特别是在审执分离后,审判法官不考虑裁判结果的执行,一味的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势必造成裁判结果无法执行,引发所谓的“执行难”。由于当事人赢了官司却实现不了权利,上访、缠访、闹访自然成了他们解决问题的办法。一个案子经过审判、执行、上访,变成了三个案子,耗费很大的精力,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人民群众还很不满意,造成案结事未了的连锁反应。为此,我们在坚持审执分离的原则下,给审判庭加压力,建立审判庭对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当庭清结和在调解、判决履行期限内督促履行的工作机制,并量化为具体指标,规定每个法官所办案件当庭履行和期限内督促履行率要达到岗位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标,超者重奖,不足者处罚,年终考核后兑现。

调解案件实现当庭履行。我院提出:“调解成功的标志不是协议的达成,而是协议的自愿履行。”我们反复教育法官要精心处理案件,认真考虑所下裁判是否能够执行,苦口婆心地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说服当事人当庭履行义务。同时对不能当庭履行的,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要求审判法官作出的裁决文书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可执行性以及社会的认可程度,特别是判决主文,必须具体明确,避免可能引起的歧义,减少执行时执行异议的发生率。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判决案件期限内督促履行。我们对判决的有执行内容的案子,十分重视期限内督促履行这个环节。因为经过主审法官多方做工作和考虑判决结果的可执行性后形成的判决,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接受或者基本上能够接受,法官与当事人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法官对案件的症结所在知根知底,故在规定的期限内有针对性的做工作督促被告履行义务相对容易些,被告人亦愿意配合,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告知被告人若期限内履行,还可与原告协商少算或不算利息等,使被告人觉得此时履行义务受到了法官的人文关怀有情有义且不尴尬,大多数案子就是这样,在法官主动地、有意地、积极地、人性化的督促下,在期限内得到履行。

这一做法得到了市中院、省高院的充分肯定,并称之为“民乐经验”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2011年我院当庭履行和期限内督促履行案件267件,占有执行内容案件的63%

三、能动司法,促进社会和谐

    在涉诉涉法信访问题上,我院始终坚持抓源头,抓根本,抓攻坚,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预防涉法信访案件的系统防御体系与机制,重点完善了四项制度。一是实行矛盾纠纷月排查制度,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开展下基层走访活动,由院领导带队,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掌握情况,深入乡村、企业及相关部门做好调处工作,变群众上访为主动下访。二是完善 “院长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减少涉诉涉法案件。三是完善案件矛盾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召开风险评估会议,及早发现问题,制定预防措施。四是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对重点案件逐一确定包案领导和责任人,限期结案。2011共接待群众来访9人次,受理和接受转办信访案件8件,办结8件,办结率100 %

通过以上举措,使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提高了能动司法效率。有效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节约诉讼资源。有助于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更多的纠纷,实现整体正义的最大化,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缓解了执行压力。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后都能当庭或在期限内自觉履行其义务。近年来,我院的民商事案件当庭履行和期限内督促履行案件,占有执行内容案件的50%以上。2011年达到了63%。申请执行案件明显减少,执行人员则集中精力处理棘手案件和陈年积案,申请执行案件执结率每年都达到90%以上,并清理执结了一大批历史积案。

息诉息访收到一定实效。通过调解结案,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使涉法涉诉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06年的70余件下降到2009年的零上访。近几年来,我院未发生过一起上京、赴省上访案件,当事人与法官关系融洽,审判、执行、管理秩序井然,各项工作焕发出新的活力与生机。

虽然我们法院在强化调解工作,实现息诉罢访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先进法院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努力,开拓创新,把法院各项工作提高到更高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