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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建议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高新房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2/6/7 5:20: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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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何实施救助,全国法院的做法虽然不同,但目的一致,都是为了解决特困当事人在生存、生活、生产中遇到的燃眉之急,避免严重社会问题发生。张掖法院从2007年开始探索解决这个问题,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严峻现实引发深入思考
  2007年,我市法院与全国法院一样,都面临着巨大的信访和执行压力,特别是刑附民案件的被害人,有些人因犯罪分子的伤害被致残,丧失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由其抚养的子女、赡养的老人生活来源中断,生存、生活陷入特困境地,而犯罪分子因入监服刑或经济困难,确无赔偿能力,自然而然地引发他们上访缠访闹访甚至越级访。面对这些问题,张掖法院的领导陷入深深的思考:这些问题必须解决,刻不容缓,否则会进一步酿成更大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和法院形象。但是,单靠法院一家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用制度维护特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有效方法。为此,张掖中院领导指示本院研究室人员,就建立特困当事人救助制度开展调研,提出解决办法。
  (二)解决难题挑战制度空白
  我院研究室经过数月调研,广泛参考外地法院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全市法院涉诉特困当事人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先后向市人大写出议案,向市委政法委写出请示,向市政府写出报告,上下奔走,几经周折,数易其稿,反复争取,坚持不懈地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汇报并做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终于在2008年首先在市和少数县争取到财政拨款,当年就解决了一批棘手的上访、执行案件和历史遗留问题。在2008年年底,我院及时总结经验和整理典型案例,进一步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汇报,多渠道做工作,最终得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这一做法的认可: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和各县区财政每年将特困当事人救助金纳入年度预算,按时拨款,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具体形式是:市财政每年拨款30至40万元,县区财政每年拨款平均15万元,分别解决市和各县区公、检、法、司四机关涉诉特困当事人的救助问题。从四年多的实践看,市和县区财政下拨的救助金大部分被法院使用。
  (三)生动实践创新社会管理
  涉诉特困当事人救助金争取到位后,必须规范使用,严格掌握标准,使这笔款项真正用于救助那些遇到了燃眉之急的特困刑事被害人。为此,我院党组充分讨论,对最初制定的《全市法院涉诉特困当事人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进行修改和充实完善,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诉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对救助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救助金申请及使用的基本程序、救助金的管理和监督、救助金管理的组织机构等都作出具体规定。该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救助金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该办法第二章对被救助人申请、审查、报批、批准、核发、支付等都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第四章规定:“本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信访室、执行庭负责人为成员的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救助相关事宜”。被救助人从申请救助到拿到钱,全部程序均在法院完成。救助金的管理、发放,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每年底,两级法院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涉诉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市和县区财政,每年拨专款支持法院救助刑附民案件的特困被害人,缓解了这部分人的特困问题,减少了上访案件发生,体现了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促进了社会和谐,成为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道靓丽风景。
  (四)实施救助呈现光明前景
  2010年,我院共受理一审刑附民案件14件,调解结案4件,判决结案10件,其中3件调解案件当庭履行完毕,1件调解案件部分履行赔偿款后移交本院执行庭执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7案16人进行了司法救助,救助金额91368.27元;2011年,我院共受理一审刑附民案件9件,调解结案4件,全部当庭履行;判决结案5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10案26人(含以前遗留案)进行了司法救助,救助金额118505.86元。从2010年到2011年审理的刑附民案件的数据看,2010年共受理一审刑附民案件14年,救助7案,占到总案件数的50%;2011年共受理一审刑附民案件9件,救助5件,占到总案件数的55%。一半以上的此类案件用司法救助的办法解决,不能不说救助金发挥了相当大相当好的作用,呈现出非常光明的前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政府财政实力会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向政府财政每年争取的专项救助金还可能继续增加,这对缓解刑附民案件被害人特困的情况将提供更大的帮助。法院一定要把这项制度实施好,坚持好,不断充实完善,让它成为解决刑附民案件被害人困难的有力工具。
  二、几点建议
  (一)大力调解争取当庭履行是最好方法
  我们在长期办案中深刻认识到,处理刑附民案件要做到案结事了,最好的方法就是做好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竭尽全力,拼尽所能,穷尽办法,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支持一切合法调解结果,用真情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引导他们回归理性轨道,特别是给被告人释明法律规定,讲清楚只要真诚悔罪,足额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就可以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条件,想方设法促使被告人最大限度地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用行动抚慰被害人受到伤害的心灵,通过调解结案,当庭履行完毕,永久解决问题。用调解的方法处理刑附民案件,应当成为法官办案的首选,列为处置刑附民案件的上策。
  (二)临时救助只能用于应急是短期行为
  根据我院《涉诉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二章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标准,“……申请救助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6万元”。对于因刑附民案件致残丧失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来说,生活是一辈子的事,救助是一时很可能是一次的事,只能救急,解决不了长远问题。就我院目前所设立的救助金的最高金额和功能而言,最高限额不超过6万元的作用十分有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另辟蹊径,设计出更好的制度。
  (三)综治牵头协调各方共管是长久之计
  为彻底解决刑附民案件被致残而丧失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刑事被害人的长远生活问题,我们强烈建议国家在全社会建立大救助长效机制。具体设想是,由国家立法,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牵头,监督、协调社会各个部门对刑事被害人及家庭进行救助和帮扶。如司法救助、民政救助、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部门在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住房、养老、交通、水、电、暖、各种税费等多方面实行减免政策,使这部分人降低或免除生活成本,家庭成员增加收入,社会救助帮扶到位,多管齐下,多法并举,形成大社会救助格局,从制度上落实以人为本、政治文明和科学发展观,长远解决这部分人的生存生活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使社会管理发生质的飞跃,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编辑:凌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