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张掖中院开始办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经过7年多的审判实践,共办结此类案件153件,积累了比较成熟的方法和经验,为张掖玉米制种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地司法保障。
一、审慎采取诉前保全
我院办理此类案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较少,原因有二。一是当事人申请的很少,二是不利于案件顺利审理。如果有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合议庭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由我院干警实施保全,对涉嫌侵权地块实地丈量确定面积;对涉嫌侵权物提取封存以待鉴定;对委托合同进行复制以查明委托关系及实际侵权方;对整个保全环节,同步进行录像;对提取封存侵权物进行照相;对保全过程制作笔录,确保公开、公正、透明。刚开始进行证据保全时,我们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具有专业扦样资质的人员到场指导,协助提取侵权物样品,现在,我们已经掌握了此项技术,能够独立开展扦样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我们进行证据保全时,通知被诉方后,要么不到场,要么到场后拒不在扦样袋上签字,很少配合法院工作,造成的后果是开庭时,被诉方毫无道理地怀疑法院证据保全的公正性,以“不是从我的地里提取的玉米杂交种”、“你们取样时我不在场,不予认可”、“扦样袋上没有我本人的签字”等理由进行抗辩。因此,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要审慎周密,预防这种情况发生,及早创造有利于诉讼的条件。
二、依法送达诉讼文书
送达诉讼文书,一般与证据保全同步进行。在证据保全现场,能直接送达的直接送达,被诉人未到场的,当日送达。为与日后鉴定环节相衔接,我院专门设计了“诉讼权利告知书”的内容:告知双方当事人,被诉方是否认可是侵权品种,如不认可是否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如何选择,多长时限内给法院答复等,方便了被诉方诉讼和案件顺利审理。
应诉法律文书送达环节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原告方诉讼时,限于自身搜集证据的能力,只能起诉作为受托方的制种农户或村、社集体,而真正的侵权方即制种公司却隐蔽在背后,造成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时,拒收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要邀请当地基层组织的人员到场,但在农村,制种行为往往是在村、社等基层组织的组织下进行的,自然造成基层组织不配合法院送达的局面。遇到这种情况,我院的做法是适用留置送达,并由送达的干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保证了诉讼程序依法进行。
三、科学严谨鉴定样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目前,确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成熟的鉴定方法,有田间观察检测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两种。田间观察检测的准确性非常高,但受鉴定周期和鉴定费用的制约,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技术已日趋成熟,其可靠性比较稳定,鉴定周期短,鉴定费用较低,当事人认同度较高,是普遍采用的鉴定方法。鉴定环节所需的鉴定样品,以我院证据保全时提取的样本或公证处提取的样本为准,鉴定样品由我院指定专人全程保管,直至委托给鉴定机构,确保了鉴定样品在未送鉴之前,不离开我院控制。鉴定费按照民诉法规定,在被诉方不认可侵权、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方先行缴纳,最后由败诉方承担。从我院近年来的鉴定结果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准确率为100%,这项技术在诉讼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实际检测时,鉴定机构在待测样本和标准样本中,提取40个比对位点进行对照,就能够确定侵权物的品种。
四、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告方的诉求一般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侵权物作转商或灭活性处理。关于停止侵权问题,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关于赔偿损失问题,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的数额和顺序是,先审查原告损失、后审查被告获利,在两者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适用50万元以内判赔标准,一般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由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规定中,没有规定50万元以内的计算方法或法定赔偿金额,法院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极易引起“同案不同判”的合理怀疑。所以,在50万元以内判赔数额的确认上,我院结合不同的年度、国家政策取向、种子市场实际利润率等因素,确定一个能令当事人信服和接受的判赔标准。关于侵权物做灭活处理或者转商处理问题,因涉案种子在诉讼时大都由被告通过违法途径处理,标的物已失去控制,虽然在法律文书中支持原告的该项诉求,但实际执行时,已无内容。针对这个问题,我院意识到,侵权种子进入流通环节,危害相当严重,其纯度、净度、发芽率都不能保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原告虽通过诉讼获得了补偿,被告通过判决承担了赔偿,但最终极大地损害了购买者的利益。
五、多用调解方式结案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民事诉讼原则。该类案件涉及“三农”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到案件执行问题,为案结事了创造条件。为此,我们处理此类案件时,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最大限度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维稳综治工作。如在送达应诉手续环节,积极与当地政府、基层自治组织联系,讲清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规定,努力争取被诉人的理解和支持;在案件审理审理环节,释明调解结案的优点与好处,促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调解。2010年,我院审结的“北京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某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涉及200多户农户,经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0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一。2011年,我院审结的“某县种业有限公司与马某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也是用调解的方法圆满结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1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类似案件的成功调解,有力地保护了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极大地促进了张掖市玉米制种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我院7年来审理此类案件的工作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要办理好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就要“审慎采取诉前保全,扎实做好证据保全,严格靠实鉴定环节,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从受理案件开始,就要通盘考虑案件最后如何解决的问题,运用多元调解方法,平衡双方利益,使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认可,真正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不去上访。
编审:高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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