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张掖中院民二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创新调解方法,完善调解机制,灵活生动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2008年,该庭审结案件129件,调解、撤诉案件65件,调撤率50.4%;2009年1月至8月,该庭审结案件77件,调解、撤诉案件48件,调撤率62.3%,同比上升了27.8%。他们的主要做法是巧用“四个策略”,抓住“六个时机”,用好“八个方法”。
巧用 "四个策略”。一是吃透案情。首先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诉求等基本情况,然后决定采取何种方法调解。二是因案制宜。案件千差万别,难用一法解决,找到矛盾的切入点最为重要,并以此为基点确定出可行的调解方案。三是巧借东风。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关系”、“人情”的困扰,但在调解案件时,却可利用此来做文章。简单地说,就是“谁来找我说情,我就找谁去做工作”。四是沟通感情。办案人员要把自己当成当事人的朋友,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特别是与当事人谈话的语气口气,既要热诚负责,又要入木三分,使当事人不但感到法官人品可以信赖,而且真有学问,敬畏法官,配合调解。
抓住“六个时机”。一是案件刚起动时,大多数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往往是朴实、真实、可靠的。此时,积极建议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容易成功。二是利用双方当事人初次见面、证据交换、互相了解了对方的观点、情绪比较理智、认识比较客观的时机开展调解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在调解过程中,特别是关键事实逐步显露出来时,抢抓焦点突破一点,带动全案解决。四是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时暂停调解,法官可为他们分析案情,释明法律,缓解情绪,促进转机出现,实现案件解决的“软着陆”。五是择机邀请村、社干部、亲朋好友或者单位领导参与调解,多管齐下促使案件解决。六是抓住宣判前当事人心理压力大、调解可能减少损失的愿望开展调解,可能会收到意外的效果。
用好“八个方法”。一是案例展示法。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可在调解之前,将类似的案例提供其参阅,比口头说服效果要好。二是多方听证法。对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议较大的案件,组织与当事人有关的领导和人员,在代理律师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听证,由当事人陈述辩论,公示证据;由旁听人员发表意见,监督、鉴别、评议,使情、理、法交融互动,促使案件真相俘出水面,打消当事人的非分之想,光明正大地予以裁决,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还可能使当事人握手言和。三是迅速调查法。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大相径庭,且各自均有多名证人为其作证。在同一事实有多个证人的情况下,出其不意,迅速对多个证人同时展开调查,避免证人之间沟通情况,找出证人陈述之间的矛盾点,戳破证人之间可能出现的虚假证言,取得案件突破。四是追根寻源法。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背后,都有一个“主心骨”,当事人意志的表达,往往受这些“主心骨”的左右,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调查,尽可能地找出“主心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通过他做当事人的工作,会取得便捷的效果。五是集合调解法。对相同类型的案件,就其中的一案进行调解时,通知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到场,带动多案解决。六是现场指认法。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往往提供一些虚假证言或虚构一些事实,这些虚假的证言和事实凭书面审往往效果不佳,因此,在调解工作中,进行必要的现场辨认,可以揭穿虚假证言和事实。七是专家旁听法。对涉及专业性很强或需要鉴定的案件,邀请专家或鉴定人旁听案件审理,通过他们对专业性问题的解答,帮助当事人了解证据的采信情况,为案件快速调解提供帮助。八是判后答疑法。对于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通过判后答疑、判决书后附法条、判后教育等形式,消除当事人思想疑虑,减少或杜绝其因不服而上访,有非常良好的效果。
编辑:高新房 审稿:杨学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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