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直以其方便快捷的显著特点,定分止争的独特魅力,被世界称为“东方经验”。近年来,张掖中院始终坚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2008年至2012年,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分别达到了75.9%、78.1%、75%、79.3%、83.2%。然而,张掖中院的领导在对比中发现,在全市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只有32%的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有的当事人因此对诉讼调解产生了顾虑,甚至对法官和法院产生了不满和怀疑,如何使诉讼调解真正收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成为张掖中院一个新的课题。
2010年初开始,张掖中院研究室多次深入基层,和法官、当事人、律师进行深入探讨交流,最后形成了调研报告,提出了在民事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的方案,得到了张掖中院审判委员会一致通过。2011年4月,张掖中院正式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的意见》,并在全市法院试行这一做法。调解书督促履行条款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义务人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调解书的履行做出保证,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不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对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约定的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意见》试行后,受到了法官、当事人及律师的一致称赞。临泽县法院鸭暖法庭庭长熊生平说,中院《意见》出台后,在调解书中增设了督促履行条款,确实对负有义务的当事人起到了督促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大多数当事人自动履行了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律师蒋永继说,达成调解协议,意味着当事人做出了妥协与让步,如果达成的调解协议最终没有实际履行,就会使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让步失去意义,张掖中院出台《意见》,体现了诉讼调解的公平正义,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很多案件当事人表示,有了督促履行条款,自己在调解时愿意做出让步,因为对方不履行,让出的部分权益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督促履行调解模式的建立,不仅提高了当事人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的主动性,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了诉讼调解的质量和效益,增强了当事人对调解的信赖,减轻了执行工作压力,节约了稀缺的司法成本,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据统计,自2011年4月至今,张掖两级法院共在873件民事调解书中使用了督促履行条款,有83.1%的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了义务,比《意见》出台前民事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上升了51.1%,民事调解案件的质量大幅度提升。
(编辑:张江山 审稿:杨学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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