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肃南县法院民事审判庭针对农牧民群众居住分散、牧民文化水平低的实际情况,加大对民商事案件调解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调解率由2007年的64%上升到2012年的86%,通过重视调解工作,实现了案件“一多四少”的调解效果,即,“调解多、上诉少、发回改判少、上访少、执行少”,使双方当事人的满意率不断上升,调解工作也走在了张掖两级法院的前列,2005年至2013年多次被张掖中院和肃南县委评为优秀单位或先进集体。
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些简单的民商事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起诉的方法等规定,采取灵活的审判方式、简便的传唤方法,把简化诉讼程序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案件受理及时,调解结案、执行迅速。在今年1-5月份审结的60件案件中,有48件是按简易程序调解审结的,平均审限23天,并对有执行标的内容的案件全部执结。“群众利益无小事”。发扬昔日“马背法庭”的工作精神,历经千辛万苦,一改以往“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坐堂审案”为“送法下乡”,为牧民群众排忧解难,积极探索巡回审判的新途径、新方法,就地受案,就地公开审理,及时把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多年来,充分利用皇城、祁丰、马蹄三个人民法庭和康乐巡回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深入农村牧区巡回审理民商事案件,法官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宣传法律,踏实的工作作风得到了牧民群众赞誉,工作中也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推动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长足发展。
2013年4月,该庭在审理肃南县明花乡许三湾村10户牧民与梁某财产纠纷案件中,法官针对这起案件涉案当事人多、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充分发挥明花乡综治办、村委会的作用,利用他们底子清、群众基础好的优势,让他们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法官及时指出被告的不正确作法,该案从受理到调解仅用了 3天时间,促成了对此案的调解解决。案件审结后,群众也反映这起案件的处理社会效果好。多年来,该庭依照此种方式调解的案件占到全院结案总数的30%以上。为全面了解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效果,该庭对已调解结案的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等纠纷采取回访制度,了解案件处理后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债务是否及时履行,同时和当地的乡、村干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座谈,法官注重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使法院与基层调解委员会形成"共同调解、相互配合"的调解工作机制,诉讼调解工作更趋于合法化、规范化。另外,民事审判庭法官针对该庭所审理的案件情况明、底子清的实际,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建议执行人员谨慎采取强制措施,谨慎采取大规模的集中执行,慎用警力和警具,注重执行和解。在案件执行中,配合执行人员反复做被执行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并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和群众代表,按当地习俗进行协商,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群众也认为公平的情况下,使案件得到顺利执行。通过上述做法,多年来肃南县法院的执行工作,未出现一次暴力抗法案件,也未发生执行冲突事件。
(编辑:张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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