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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52万获刑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9/6/17 9:56: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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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项目获得高额利息回报,通过债券和股权的形式,向社会公众895人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2852万元,涉案人员杨某某等八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甘州区法院分别判处六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杨某某系张掖市鑫泰投资有限公司、甘肃鑫泰化工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杨某某在未召开公司股东会且没有告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以给鑫泰化工公司“30万吨电石生产项目”筹集资金为由,委托王某甲、王某乙制定公司融资方案,负责融资具体事项。王某甲、王某乙发展被告人辛某某、武某某、陈某某、陆某、丁某某等人为鑫泰投资公司在张掖、嘉峪关、酒泉、武威、金昌、白银等地的市场负责人,并在各地设立办事处,利用召开茶话会、散发传单、拉人头、登广告、看视频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甘肃鑫泰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电石生产项目”后可获得高额利息回报,以债券和股权的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截止案发前,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达895人2852万,杨某某等人只将957.5万元资金用于鑫泰化工公司“30万吨电石生产项目”建设,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付利息、发放奖励、提成、工资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时共计给被害人返还本金46.02万元、支付利息75.5万元,给参与集资人造成的损失难以挽回。(通讯员  管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