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王某、毛某系上诉人何某的前岳父、岳母。2008年12月王某某招何某入赘,2010年3月生育一子王小(化名)。2014年3月何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某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离婚后,何某没有给付过孩子抚养费,也没有看望过孩子。2017年4月24日,王某某遭遇不测死亡。何某因此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一审法院判令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孩子由其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王小的母亲虽然死亡,但是王小的父亲何某依然具有抚养能力,能够承担抚养王小的责任,因而王小的外祖父母不能取得抚养权。
但鉴于王小自出生至今,一直由二被上诉人照顾抚养,加之何某自离婚后,没有看望过王小,王小从思想上根本不接受“父亲”。经过耐心调解后,翁婿冰释前嫌,达成协议:王小由何某抚养,被上诉人王某、毛某配合何某将王小学籍及户口于2018年7月30日前转到何某生活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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