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泽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2013年3月,被告人余某某因经营需要向杨某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余某某一直没有偿还,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法院经审理,判处余某某偿还杨某本金及利息8万余元。
在执行过程中,余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拘留十五日,但仍不思悔改,无视法律,继续采取逃避、隐匿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2017年5月,临泽法院以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临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在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低价处置财产,采取逃避、隐匿财产的方式规避法院执行,在法院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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