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5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情况和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高级法官贾靖平介绍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有关情况,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庭长王烨介绍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省法院宣传处副处级审判员潘静主持发布会。 贾靖平在发布会上介绍,全省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指示要求,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模式,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省法院结合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分布情况,调整林区中院和五个林区基层法院的设置,将管辖范围从陇南地区扩展到全省,实现了全省12个重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案件的跨行政区域全覆盖;在全省形成以甘肃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为“点”,甘肃林区中级法院及所属林区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及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业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审判全覆盖框架体系,形成了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甘肃模式”。 全省法院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策性与专业性要求,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强化理念统领和业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与实证分析,先后对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祁连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改革进行调研,及时转化调研成果,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甘肃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聚焦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整治和国家公园试点建设,制定《关于加强甘肃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为构建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依法保护祁连山“山水林田湖草冰”生态环境体系的总体安全。加强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举办培训班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法官进行全员培训,先后选派近40名环境资源审判人员参加全国性培训,建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与甘肃政法学院共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力度,依托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庭审直播等方式,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全面推行3名法官加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模式,对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观摩旁听,将法庭拓展为环境法治的大讲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烨在发布会上就被告人张建君、刘玄龙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被告人赵雪青等七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白雨涵、史生悦非法采矿案,被告人杜勤学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贡木旦奴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诉会宁县乾峰砂场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诉阿拉善盟蒙宁地质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武威市凉州区文达商贸中心诉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兰州市七里区人民检察院诉七里河区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诉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十大案例进行了详细介绍。这十起案件从类型看,既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有公益诉讼案件;既有侵害生态环境的案件、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也有环境监管失职的案件。从地域来看,涉及到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盐池湾自然保护区、洮河自然保护区、子午岭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及矿产资源的保护、“母亲河”—黄河的生态保护以及城乡人居环境保护。 十大案例

一、被告人张建君、刘玄龙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份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建君、刘玄龙等十五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的连家砭林区内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其中被告人刘玄龙、王文喜先后盗伐66棵柏树,合立木材积为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建君等八人先后盗挖柏树根40次,价值共计116.36万元;被告人袁建平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被告人丁慎保、齐登云先后购买他人盗挖的柏树根7次,价值共计20.04万元。被告人张建雯、杨富荣还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猎杀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玄龙等十五人的行为先后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年及缓刑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到30000元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子午岭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子午岭林区是黄土高原中部面积最大、保存最为完整、最具代表性的落叶阔叶天然次生林,盗伐林木是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重要犯罪行为,为有力打击地破坏林区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犯罪分子,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同时进行互联网直播和电视台多次重播,通过多渠道报道宣传,使公众意识到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激发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增绿、护蓝”、建设美丽中国,人人有责。 二、被告人赵雪青等七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7年2月7日,被告人赵雪青与徐建明、罗瑞、冉栋、罗强等七人,持枪、斧头等作案工具,驾车到阿克塞境内,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西藏野驴两头、野生牦牛一头。案发后从被告人赵雪青家中搜查出国产制式7.62MM五六式步枪弹20发、制式12号猎枪弹1发、自制猎枪弹2发、气枪铅弹370发。 裁判结果: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雪青等七人的行为先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六年六个月不等及缓刑两年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到3000元不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西藏野驴和野牦牛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将西藏野驴、野牦牛列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动物的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任意捕杀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运用刑罚惩戒非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 三、被告人白雨涵、史生悦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被告人白雨涵等人由史生悦带路,擅自进入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马河马石头泉萤石矿采矿点了解萤石矿含量情况。2018年6月19日白雨涵向史生悦转账35000元,之后白雨涵等人租用挖掘机等相关设备,由史生悦带路,于10月3日至10月5日开采出萤石矿87.86吨。2018年10月13日,白雨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白雨涵、史生悦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30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赃款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查获的萤石矿石87.86吨,发还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祁连山西端,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运用司法手段打击非法采矿活动,是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形势下遏制非法采矿活动必须的重要手段,本案发生在甘肃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境内,地方偏僻,当地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而主犯正是利用法制宣传的薄弱环节,以高额报酬诱惑为其带路,铤而走险实施非法采矿行为。该案的公开宣判,使加强法律宣传力度与对犯罪分子有效惩处有效结合,增强了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对辖区广大农牧民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为筑牢祁连山生态屏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被告人杜勤学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杜勤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分三次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西和县晒经乡大庄村“上半山”林业地生长的四株红豆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采伐并移植到其子院中。 裁判结果: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勤学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补植人工培育红豆杉20株,并在陇南日报登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经过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陇南境内有着存数不多的野生红豆杉。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即使随意采伐本人承包的林地中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可构成犯罪。采伐不可任性,决不允许贪一时之利而断送子孙后代的美好生态家园。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依靠法治保护林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再造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五、被告人杨贡木旦奴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底,被告人杨贡木旦奴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擅自在洮河林业局大峪林场桑布沟管护区165林班12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药材当归,致林地遭到严重破坏。案发后,经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杨贡木旦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4.4亩,林地权属国有,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特种用途林,现场地类已发生变化,原有植被被破坏。 裁判结果: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贡木旦奴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800元;由被告人杨贡木旦奴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生态修复作业设计要求完成补植复绿,且保证成活。 典型意义: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保护区内的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杜绝非法占用林地,保护林地资源意义重大。本案中被告人杨贡木旦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占用国有林地14.4亩,数量较大,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悔过,并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生态修复作业设计进行补植复绿。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坚持打击涉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举,大力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六、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诉会宁县乾峰砂场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乾峰砂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会宁县党家岘乡砖井村砖井社、雪岔社进行采砂活动。经司法鉴定:乾峰砂场采砂致使现场原有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挖坑土方共计82283立方米,破坏林地62.1亩。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会宁县乾峰砂场停止对会宁县党家岘乡砖井村砖井社、雪岔社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对采砂造成的砂坑进行回填,并恢复地表植被;如乾峰砂场无法恢复原状则承担植被恢复费用和林地整治费用。 裁判结果: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会宁县乾峰砂场未取得行政许可非法采砂,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会宁县乾峰砂场立即停止对会宁县党家岘乡砖井村砖井社、雪岔社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按照《甘肃省会宁县乾峰砂场生态环境修复实施方案》,对非法采砂形成的砂坑进行回填,对地表植被进行恢复,并对栽植的苗木抚育管护三年,林地修复情况应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如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则承担植被恢复费1140924元、林地整治费164566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甘肃矿区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受理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起多方参与修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审理坚决贯彻修复为主的环境司法理念,将环境修复放在案件处理的核心地位,将编制环境修复方案作为案件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保证生效裁判的可执行性。及时向中华环保基金会申请资金资助,顺利启动环境修复方案编制工作,保障了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该案的审理是在解决相关鉴定、评估、修复费用以及保障环境修复效果上的探索创新,为后续类似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示范作用。 七、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诉阿拉善盟蒙宁地质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被告阿拉善盟蒙宁地质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地质公司)在取得民勤县红砂岗镇周家井铝土矿普查探矿权证后,自2013年11月起在项目区内原探矿形成的探槽周边,陆续剥离覆土和风化岩石、开挖沟槽和修筑便道等作业,并同时在探矿区内安装磁选机等设备,开采矿石并进行干选试验进行试采,以探代采破坏面积0.39km²。以探代采破坏范围之外,由于探矿开挖探槽,修建简易道路等造成的破坏遍布探矿权证确定范围全境。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地质公司停止对民勤县红砂岗镇周家井铝土矿以探代采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侵害行为,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或承担恢复费用637.47万元。 裁判结果: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地质公司立即停止对民勤县红砂岗镇周家井铝土矿以探代采破坏环境和资源的侵害行为;按照《甘肃省民勤县周家井铝土矿(探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于2019年7月30日前修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由共同委托的第三方专家组进行验收;如不能按照该方案要求完成修复的,则承担恢复费用637.47万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典型意义:该案为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在违法行为人积极承认错误,并明确表示愿意恢复被毁坏矿山地质环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秉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环境司法理念,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受损环境的及时修复,实现公益诉讼的立法宗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八、武威市凉州区文达商贸中心诉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文达商贸中心分别从新疆三道岭、五彩湾购进原煤共计160吨用于销售。经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160吨原煤进行抽样检验后,认定该批原煤的挥发分不符合省市两级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民用散煤挥发分含量标准要求。经告知,凉州区工商局作出凉工商经检处字〔2017〕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文达商贸中心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剩余原煤40吨,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并处罚款128160元。该决定书送达后,文达商贸中心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地区及相关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实施细则。甘肃省和武威市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了本地区民用散煤“灰分不高于16%,硫分不高于1%,挥发分不高于15%”的煤炭质量标准。凉州区工商局根据该标准依法对文达商贸中心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文达商贸中心的诉讼请求。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大气污染对人体和生态系统的危害极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刻不容缓,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属煤烟污染,政府在商品煤的管控和质量标准制定方面均走向严格。本案例通过支持工商行政部门因企业销售未达标民用散煤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蓝天保卫战从污染物排放环节推进到销售环节,有力地配合了环境保护源头治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政府部门采取积极行政行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对提升环境质量,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有重要意义。 九、兰州市七里区人民检察院诉七里河区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2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简称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指出黄河流经七里河区15公里6条排洪道中的雷坛河、大金沟等洪道内存在“黑臭水体”,洪道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倾倒堆放现象严重,部分洪道有未处理达标的工业污水排入,污水在雨季随径流排入黄河,加剧了黄河水体的污染。兰州市七里河区水务局(简称水务局)对以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未进行查处和实质整改。检察院要求其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对洪道进行维护清理。此后水务局对污染洪道虽进行整改,但部分洪道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生活污水直排洪道的现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水务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水务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清除七里河区硷沟洪道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裁判结果: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务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河道内倾倒垃圾的行为享有行政处罚权,负有组织河道清淤、保持河道畅通的法定职责。截至本案起诉前,硷沟河道内垃圾堆积及污染处于持续状态,水务局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判决兰州市七里河区水务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清除硷沟河道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典型意义:本案系行政机关不作为引起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本案的判决依法保障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作为的有效监督,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维护了河道环境管理秩序。同时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母亲河流域污染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在“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诉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0年1月1日,甘肃中华职业学校(简称职业学校)承包徐家山林场的林地后,违反约定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征占用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建设。施工期间,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徐家山林场亦多次向职业学校下发《停工通知》。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简称林业局)也以职业学校违法使用、占用林地为由,下发《林业执法通知单》,要求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办理相关手续,但职业学校并未停止施工。2012年12月29日,林业局提交《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移交报告》,将职业学校违法占地一案移交兰州市森林公安局。2013年1月,职业学校被迫停止施工。2017年8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职业学校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7年10月31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向林业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林业局履行行政职责,将中华职业学校占用和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同年11月29日,林业局向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提出修复工作方案。检察院以侵害状态依然存在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法院确认被告林业局行政不履职行为违法;恢复徐家山林场被职业学校占用、毁坏林地51.3亩,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裁判结果: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使得被毁坏林地未能及时恢复原状,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就职业学校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系兰州市林业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而引起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徐家山林场是中国最早开展干旱荒山水土保持造林的地区,是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的重要成果,对于维护城市生态系统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判决,实现了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恢复生态的主要目标。针对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情况,人民法院依照《人民陪审员法》,采用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高校师生旁听,以案说法,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法制宣传,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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