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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多元化调解模式 创建“一庭三所联动”机制

来源: 作者:赵元华 责任编辑:张掖中院 发布时间:2019/11/14 10:43: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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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高台县法院为了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紧紧依靠乡镇基层政法单位的力量,进一步完善“一庭三所联动”调处矛盾纠纷机制,减轻法庭压力,促进新农村建设。“一庭三所联动”是指基层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相互配合、协调,对因婚姻家庭、赡养、抚养、土地承包人身伤害等民间矛盾进行联动调处。

  四种模式联动。一是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提前介入制度。派出所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时,及时告知、法庭与派出所共同参与处理,通过派出所的调查和法官的依法分析讲解,使矛盾得以化解,避免可能引起的诉讼。二是法庭与乡镇司法所联合办公制度。法庭在处理土地承包、流转、侵权等涉农案件时,主动与司法所联系,采取就地开庭,司法所组织当事人学习土地承包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当事人解决纠纷。这样既解决了纠纷,又教育了群众。三是法庭与乡镇、村调委会联系制度。法庭在处理涉案农户较多的案件时,及时与乡镇取得联系,与乡镇、村社领导共同深入农户家中,了解案情,准确掌握争议的焦点,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和解,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四是法庭与法律服务所协同调处制度。法庭在民商事案件受理前后,主动与法律服务所联系,通过代理人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态及对案件的看法,通过代理人疏导当事人思想,使其认清自己在案件中的责任,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共同调处化解纠纷,达到案结事了。

  四项制度保障。为确保“一庭三所”各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使“一庭三所”机制在联动调处矛盾纠纷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四项制度予以保障。一是例会制度。由乡镇综治办负责协调,由法庭组织乡镇“三所”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对本辖区或乡镇的社会治安动态进行研判分析,交流信息,明确责任,确保化解矛盾有的放矢。二是通报制度。由乡镇综治办负责,法庭组织乡镇的庭、所不定期召开“一庭三所”联席会议,各自通报案件受理、调处情况,会商需要实行联动调处的纠纷,对复杂、疑难及久调不结纠纷制定调处方案。同时对已调处的纠纷及时总结经验。三是回访制度。对“一庭三所”联动调解的矛盾纠纷,确定责任单位及时回访,掌握存在问题,了解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履行协议,确保调处效果。四是协议效力确认制度。经“一庭三所”调处形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的,依法及时予以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如一方当事人未自觉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由此,确保了“一庭三所联动”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个效果凸显。“一庭三所联动”调处矛盾纠纷机制的建立,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诉讼案件,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解决人少案多的矛盾,又减轻了群众的讼类,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一庭三所联动”调处矛盾纠纷机制的推行,凸显了四个方面的成效:一是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并参与的多元化调处矛盾纠纷新格局。“一庭三所联动”,既发挥了个体作用,又发挥了整体联动作用,既有分散,又有集中,既延伸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又充分发挥了基层政法单位的机动性和灵活性,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二是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了有效缓解。三是为人民群众减少了花费,节约了时间和精力。如派出所干警及时联系法官到事发现场共同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既解决纠纷,又避免了因诉讼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免除了因一般的人身损害进行伤情鉴定以及到医院治疗产生的大额医药费等。四是有效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并降低了成本。由于一般的家庭婚姻、相邻权、土地承包权流转纠纷,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通过“一庭三所联动”的方式在进入诉讼前得以调解解决,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而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也因为在审理前已经“三所”与乡村干部共同“联动”,为顺利结案奠定了基础,促使大部分案件得以调解结案,缩短了办案周期,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