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中出现的民刑交叉问题。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担保人责任并不因借款人构成犯罪而必然免除,应依据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张光星、黄雪琴虚构开办养殖场等经营活动缺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惑,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用于购买网络彩票或偿还债务,诈骗数额共计404.3万元。其中,2017年7月22日,骗取赵建兵18万元,后归还1.62万元。2018年1月8日,两被告人投案自首,11月8日,山丹县法院(2018)甘072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404.3万元(含赵建兵欠款)。
2018年1月29日,原告赵建兵向山丹县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张仲腾、丁秀兰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18万元(原告认为已归还的1.62万元属于利息)。审理中依担保人申请追加二借款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刑事判决生效后恢复审理。12月27日山丹县法院作出(2018)甘0725民初556号判决,认为借款合同不具备民事行为有效的要件,且违反刑事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故判决:一、在依据本院(2018)甘072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张光星、黄雪琴进行责令退赔款项依法强制执行后,被告张光星、黄雪琴不能清偿原告赵建兵的款项部分,由被告张仲腾、丁秀兰向原告赵建兵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张仲腾、丁秀兰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光星、黄雪琴追偿;三、被告张光星、黄雪琴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四、驳回原告赵建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赵建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认为,借款人虽被生效刑事判决确定有罪且判令退赔,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应认定合同有效。遂判决:一、撤销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2018)甘0725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张仲腾、丁秀兰对被上诉人张光星、黄雪琴所负债务1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上诉人赵建兵;三、被上诉人张仲腾、丁秀兰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张光星、黄雪琴追偿。四、驳回上诉人赵建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主要问题
(一)本案民事诉讼应否受理。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根据刑事和民事法律规范,分别产生了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涉及相同或不同主体,需要通过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来实现救济,这就产生了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问题。因此,《民间借贷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该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合同无效的情形,审查认定合同效力。经审查,如果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10种情形之一,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认定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能认定为无效;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出借人作为受害人不行使撤销权,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另外,只要出借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事先不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该合同仍然有效。
(三)本案应该如何处理。民事诉讼中认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借款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判令退赔的,在民事判决中不再重复评价,再不做处理;担保人则对本息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原告未主张利息,则未判决;外地法院也有在借款人被判刑事退赔后,在民事诉讼中判令借款人同时承担利息的判例)。如果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无效,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判令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张掖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