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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 最终自食其果

来源: 作者:赵元华 责任编辑:张掖中院 发布时间:2020/1/9 9:07: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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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1月7日,高台县人民法院对2名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处以罚款,并对其中1人司法拘留15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申请执行魏某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南在申报财产时并没有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经法院搜查发现,魏某南微信钱包内有人民币5467.09元,其随身携带的尾号8644银行卡内有人民币4558.31元。鉴于魏某南的行为已构成虚假申报,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

  许某明、张某芳申请执行许某荣赡养费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许某荣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传唤到庭,徐某荣书面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情况后,表示其无履行能力。经法院搜查发现,徐某荣微信钱包内有人民币12000元。鉴于许某荣虚假报告财产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随后,许某荣态度诚恳,写下悔过书,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并如数缴纳罚款。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法官告诫各位被执行人不要对强制执行抱有侥幸心理,请自觉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