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6日,民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市法院审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被告人亲属等4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纠集张某某、龙某等14人在山丹县城组成有组织、有领导、有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过程中,先后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致使多名被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报案和控告,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山丹县内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至案发时,该组织向40余人发放高利贷款286万余元,攫取非法利益100余万元。
该案于2019年11月5日提起公诉,12月30日召开庭前会议,就程序性事项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为未委托辩护律师的5名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本案原计划2月初在民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但因受疫情影响,案件审理进程近乎停滞。随着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好转,5月份以来,民乐县法院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审委会、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会,分析研究案情、商讨审理方案。经多次协调沟通解决被告人换押等问题后,决定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在民乐县看守所内部搭建临时审判法庭,采取“现场+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
在长达5天的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由于本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法庭宣判将择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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