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掖中院民事法官成功调解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获得当事人一致称赞。
王某与陈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南瓜种植合同,由陈某提供种子,王某负责种植,南瓜成熟后由陈某回收。王某拿到种子后,种了200余亩南瓜,五月双方因种子出芽率不高,引发矛盾纠纷,经山丹县农业局执法大队调解,由陈某向王某赔偿补种及浇水等损失8万元。南瓜成熟后,王某将南瓜堆放在场地上,等待陈某来收购。但陈某认为,双方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合同就不再履行,始终未前来收购。由于南瓜堆放时间过长,致使部分南瓜腐烂变质,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王某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山丹县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南瓜损失实际存在,但因原告王某未向法院提供损失的证据,致使南瓜腐烂变质的损失无法计算。故山丹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遂向张掖中院提出上诉。张掖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为了保护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在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况下,二审法官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此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及意见,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二审法官通过辩法析理指出了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各自的过错及承担的责任,经过耐心细致调解,双方达成了由陈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5万元的调解协议,至此该案圆满的画上了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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