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民乐县人民法院在民乐县看守所通过“视频+现场”方式,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伪证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刘某一等14名被告人十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张某清等两名被告人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分别纠集雷某萍、王某萍等人组成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和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向他人发放高利贷过程中诱使或迫使被害人与其签订买卖形式的变相抵押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在讨要高利贷过程中实施强迫被害人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出具保证书,更换门锁,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将其房产及室内财物占有或出售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欺压群众,造成部分被害人妻离子散、无家可归等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谢某贵、张某清、张某霞不认定为恶势力集团成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作为纠集者组织、策划违法犯罪活动,其余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或一般成员,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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