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掖中院民一庭及时调处了上诉人周某、袁某与被上诉人田某、高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9月,袁某、周某与田某、高某签订《耕地租赁合同》,周某、袁某将位于山丹县某村耕地753亩租赁给田某、高某使用,年租金为37.6万元,租赁期限为五年。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周某、袁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周某、袁某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张掖中院民一庭受理二审案件后,主审法官仔细翻阅卷宗,深入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该案涉及耕地面积大,若处理不及时将可能延误农时,影响春耕生产。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在送达过程中,主审法官就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在主审法官的敦促下,最终双方自行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周某、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依法裁定予以准许。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张掖中院不断前移案件调解关口,促使大量纠纷在庭前得以化解,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张掖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