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导致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社会危害性极大。张掖中院深入分析近年来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研究制定相关制度,重拳打假,取得了初步成效。
靠实工作责任 靶向攻坚虚假诉讼
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张掖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贯穿当前工作的主线,以开展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专项行动为抓手,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成立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指引》共计18条,贯穿立案、调解、审判、执行全过程,结合刑法虚假诉讼罪及民法对虚假诉讼的规定,对虚假诉讼的范围予以界定,为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惩治虚假诉讼行为、制定虚假诉讼认定打击提供文件指导,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可操作性。同时,加强与公安、检查等部门的协调联系,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机制。联合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协作配合的意见》,形成了各单位分工负责、协作配合,依法合力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格局。
炼就“火眼金睛” 健全审查甄别机制
“法官,我还有证据!”在山丹县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中,原告马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一张45万元的虚假借条。要求赵某某等三被告偿还借款。张某某将自己给王某某借款时的凭条交给马某某,作为伪造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并在法庭上作伪证。
拙劣的演技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审判。庭审中马某某和赵某某执一词,真假难辨。承办法官抽丝剥茧,追问原告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等细节。各项证据都指向马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最终,山丹法院以马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明辨虚假诉讼的“火眼金睛”背后,是一套全流程的审查甄别机制的有力支撑。从立案开始,全市法院坚持“首查必从严,存疑必报备”,各个诉讼环节搜集到的当事人涉诉情况最终汇总至承办法官手中,帮助法官更好地识别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捏造事实,无端挑起诉讼,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可能导致一些法院作出错误裁决。近两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查民间借贷案件10586件,全部进行了关联案件检索和虚假诉讼智能预警检索,并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名录,驳回不当起诉案件1986件。
强化以案释法 助推诚信体系建设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诚信诉讼习惯的养成亦非一日之功。全市两级法院始终保持惩治虚假诉讼高压态势,确保震慑常在。同时,采取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案例等法治宣传形式,将治理虚假诉讼作为落实法治社会建设要求、提高平安张掖建设水平的一个切入点,强化司法示范,形成诚信诉讼的良好导向。
上诉人丁某与被上诉人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因上诉人丁某逾期提交证据,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张掖中院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贾某某以不具有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金额6500元的欠条和经涂改变造的前诉已使用过的借条,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以妨害人民法院审判秩序对其处以3000元的罚款。两案件均通过庭审公开网公开庭审,达到了以案释法的目的。
同时,全市两级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进行虚假诉讼风险警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在立案大厅以发放宣传手册和视频轮播等形式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案件审理、执行前,先行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应承担的责任并签订诚信保证书,注重源头治理。
下一步,张掖市两级法院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树立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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