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掖中院
发布时间:2022/9/8 8:43:49
阅读次数:
近日,高台县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将抵押房屋一处成功腾退并交付了买受人。
2015年9月,杨某向中国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台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210000元,并以其在高台县城关镇某小区一处房产作抵押。贷款到期前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杨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而未偿还贷款本息。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杨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台支行借款174251.61及利息,中国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台支行对杨某所有的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对抵押房产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23万余元的价格成交。但房屋占有人顾某拒不腾退成交房屋,使房屋交付工作面临阻碍。面对此种情况,执行干警积极作为,向房屋占有人发出公告并上门释法说理。最终,在面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巨大压力下,房屋占有人顾某同意自行迁出房屋并交付了买受人。

下一步,高台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扎实推进抵押财产处置工作,切实解决“法拍房”等抵押物交付难问题,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环境稳定、保障金融债权实现打下坚实基础。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拒不腾退或故意损坏法院拍卖房屋,导致交付不能顺利完成,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