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落实省委、市委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扎实推进改革创新,有效维护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规则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我市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为和主动担当,两级法院依法审结执行了一批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执行力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经过认真筛选,张掖中院发布第二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8件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涵盖破产、民商事和执行等案件类型,在挽救濒危企业、保护中小投资者、民商事案件调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等方面皆具有较大影响。通过对基本案情与典型意义的阐释,旨在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引导全市法院进一步提升涉企案件办理水平,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下面我将本次评选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王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基本案情
1995年,王某等人在张掖成立“龙虎帮”,自此开始紧密联系,逐步结为团伙,不断发展壮大组织。期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甘州区、高台县、民乐县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充当“地下执法队”,强行插手民间纠纷,参与暴力拆迁,肆意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给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以实现收取佣金、侵占项目、抵赖工程款等非法目的。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4起、非法拘禁犯罪行为6起、敲诈勒索犯罪行为1起、聚众斗殴犯罪行为1起、强迫交易犯罪行为1起,导致近40余人受伤,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2021年8月5日,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等5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王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又严重破坏经济,扰乱正常的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打击的对象。该案的审理有效的打击了涉黑犯罪,弘扬了社会正气,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破坏生产生活环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严惩不贷的坚定信念,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甘肃某矿泉水公司与甘肃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3日,某矿泉水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单价含发票。合同签订后,某建材公司向某矿泉水公司供应价值4993075元的混凝土,某矿泉水公司支付混凝土价款3807436元,剩余价款1185639元未付。经某建材公司起诉法院审结后已进入执行阶段。某建材公司收取货款后,先后分六次开具了金额为2585134.9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款项的发票未开具,因而成讼。
裁判结果
甘州区法院判决某建材公司向某矿泉水公司开具金额为2407940.02元的增值费专用发票。
典型意义
该案的审理拓展了民事合同中开具发票这一合同附随义务与税法调整规范的税收征管义务具有相一致的法治同一性原则,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彰显了司法对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制裁市场主体的违约行为,充分贯彻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执法原则,维护了良好稳定的创业环境,保护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使市场的创业、创新和创造动力更加强劲。
3.美宜佳公司与易家美九号便利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美宜佳公司自1997年成立以来,旗下美宜佳便利店在广东、华中、华东区域发展了多家连锁加盟店铺,先后荣获多项荣誉证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美注册取得“美宜佳”文字商标,现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易家美九号便利店于2021年4月7日登记成立,开业至今所使用的店铺门头招牌为“宜家美生鲜便利店”。美宜佳公司认为易家美九号便利店的名称及店铺招牌中使用了与“美宜佳”相似的字号,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给美宜佳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美宜佳公司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0000元。
裁判结果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美宜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大幅增加,商业化维权现象应运而生,滥用知识产权问题亦开始显现。本案美宜佳公司虽持有“美宜佳”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但与被告使用的“宜家美生鲜便利店”字号,在字形、字意、排列组合及颜色上均有明显区别。对近似文字商标侵权的判定,应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和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依法驳回了美宜佳公司诉讼请求,明晰了文字商标的侵权界限,维护了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优化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4.张掖市某农业公司与魏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0日,张掖市某农业公司与魏某就种植甜玉米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农业公司向魏某提供甜玉米种子,魏某负责种植,玉米成熟后由公司进行回收。合同签订后,公司给魏某提供甜玉米种子价值14070元。2021年7月18日,魏某要求提高收购价格,公司提出可以将收购价格适当上调,但因魏某要求过高而协商未果。因魏某并非直接种植户,而是作为农户的牵头人帮助农户联系种植企业,签订合同时没有涉及农户。在收购时,农户因提高收购价的要求未能达到,遂将种子出售他人。公司起诉要求魏某返还玉米种子款14070元,并按每亩1500元承担违约金225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魏某返还张掖市某农业公司玉米种子款14070元,并承担违约金103500元。在二审期间,双方自愿达成“魏某支付张掖市某农业公司种子款及违约金90000元。”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张掖作为全国玉米制种的重点地区,营造良好的制种企业营商环境十分重要。近年来,随着制种行业的快速发展,种子价格上涨,出现了极个别农户违背诚信原则,为了争取利益最大化,甘愿冒着违背合同约定,可能承担违约金的风险,将所收获的种子出卖给他人,给制种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潜藏着大面积违约的风险,极大地破坏了种子行业的营商环境。本案系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西郊“种子法庭”与上级法院紧密配合处理的一起典型涉制种案件,在处理涉种案件纠纷过程中,以促进涉种行业步入规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注重合同执行,提升诚信原则为抓手,对张掖制种行业健康良好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5.四川某工程公司与临泽县某开发公司、陕西某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四川某工程公司与临泽县某开发公司、陕西某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临泽某开发公司、陕西某劳务公司欠四川某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679985.77元,由临泽某开发公司分期支付,陕西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1月11日,四川某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若断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对临泽某开发公司和陕西某劳务公司的下一步融资活动产生影响。既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又要审慎采取执行措施防止被执行企业陷入融资困境,案件处理的周期也不宜过长。疫情当前,面对四川某工程公司无法到庭的现实情况,执行法官快速反应,在既把握好“快”又做到“慎”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2022年7月21日,通过“云上法庭”组织四川某工程公司与临泽县某开发公司、陕西某劳务公司进行线上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案件。
典型意义
为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小微企业正常运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人民法院秉持有效发挥执行职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护航保障作用,平衡保护好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在本案执行中,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协调,从法、理、情多方面耐心疏导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在全力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帮助被执行企业翻过“市场冰山”,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6.赵某与临泽县某公司、师某公司解散案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1日,赵某与师某签订设立临泽县某公司出资协议。协议约定:师某以设备、原材料作为投资,占投资总额51%;赵某以产品、现金投资,占投资总额49%。2009年9月9日,赵某和师某制定公司章程。2021年1月7日,临泽县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解除赵某临泽县某公司股东资格。临泽县某公司将该股东会决议送达给赵某后,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决议。临泽县人民法院判处“确认解除赵某临泽县某公司的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本案,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临泽县某公司。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要求解散临泽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解散临泽县某公司。
典型意义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平衡保护公司各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而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力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来实现。在股东发生冲突和矛盾,彼此不愿妥协,导致公司运行出现障碍,股东大会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或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情况下,公司的运行陷入僵局,对公司、股东造成实质性损害,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保护自身权益应当予以准许。该案的判处,为侵害股东权益的公司敲响了警钟,从而助推企业健康良性发展。
7.张掖某农业公司和张掖某发展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018年11月,陕西某果业公司全资控股的陕西某发展公司在民乐县全资建设张掖某农业公司和张掖某发展公司。两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果蔬种苗培育、销售,果蔬花卉的种植、储藏、销售及推广服务,是一项高水平的数字化设施园艺项目。该项目的成功建设引领了甘肃省设施园艺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转化,为甘肃省戈壁农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示范样板,是民乐县乃至张掖市农业龙头企业。公司成立以来经营情况一直较好。
2022年3月1日,因陕西某果业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决定进行预重整,该公司申请对下属全部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张掖某农业公司和张掖某发展公司亦在预重整范围之内,此举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债权人债权安全造成巨大风险。2022年4月初,两公司债权人甘肃银行、兰州银行分别以张掖某发展公司和张掖某农业公司账面资金不足以清偿其贷款本息为由提出对两公司进行独立重整的申请。
审理情况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两公司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条件。两公司虽是陕西某果业公司的控股公司,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独立核算、单独管理,并不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等必须实质合并破产的因素。根据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原则,裁定受理两公司单独进行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的管理人。管理人充分利用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达成相关协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最终由民乐某农业投资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以新增投资、债转股方式,与县农业局、财政局共同持有张掖某农业公司重整后100%股权,清偿的债务总规模为3.51亿元;以增资1元及县财政实际投入取得张掖某发展公司100%的股权,清偿的债务总规模为6.92亿元。两公司所有员工全部接受继续留用。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法院慎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防止损害正常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及其债权人合法权益而单独重整的成功案例。也是依靠府院联动机制推进企业复苏重生的生动实践。在重整案件审理中,当地法院与政府认真落实破产案件审理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债权人与债务人沟通、解释与安抚工作,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最终引进政府投资公司做为投资人接管破产企业,体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凝聚社会各界力量,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工作中的优势作用。两案的成功重整,化解了7.8亿元银行金融风险,改善了两个公司面临的债务危机,释放了两公司的营业潜能,稳定了生产经营和农民工就业,保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吸收当地就业并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8.刘某、何某与甘肃某公司、张掖市某房地产公司、福建某投资公司、林某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刘某、何某以甘肃某公司、张掖市某房地产公司、福建某投资公司、林某未履行签署的赋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为由,向甘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甘肃某公司、张掖市某房地产公司、福建某投资公司、林某承担银行利息2871534.78元,并承担违约金5800000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涉案《执行证书》对清偿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查、计算的依据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 执74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的执行数额,相关当事人现正对该案提出执行异议。为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执行法院在分析研判后,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存疑,遂分批次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解冻。后(2021)甘01 执744号执行裁定书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刘某、何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平等是法治的内在价值。优化营商环境,就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要始终坚持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原则,坚决防范和纠正就案办案,选择性执法行为,真正做到心中一杆秤,手中一把尺。本案系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形下,为不影响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经营,通过对案情的详细分析研判,在确定本案的执行依据可能有误的情形下,提前分批次解除对被执行企业账户的冻结措施。为被执行企业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维护被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了在执行工作中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紧密结合,立足本职、转变观念,切实依法平等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深度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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