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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法院“一庭三所”联动愈联愈生动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王琇元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9/7 15:53: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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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社会目前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大量纠纷产生,法院收案数量大幅度上升,人少案多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超负荷工作已成为普遍现象,如何及时办结所收案件,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是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高台法院结合本院本地实际情况,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由乡镇综治办协调,整合乡镇政法单位力量,创建了“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联动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充分发挥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多元方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功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或诉初,有效地减少了案件发生,为基层法院克服人少案多矛盾走出了一条新路子。

  一、“一庭三所”联动机制运行的具体方法

  一是落实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提前介入制度。在派出所处理因浇水、相邻关系、日常琐事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时,由派出所即时告知法庭共同处理。通过派出所调查和法官解释法律化解当事人纠纷,避免矛盾升级引起诉讼。二是落实法庭与乡镇司法所联合办公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发的侵权纠纷等涉农案件,法庭及时与司法所联系,将纠纷当事人通知到法庭或本村村委会,在学习完土地承包及流转法律后,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和解。三是落实法庭与乡镇、村调委会联系制度。对因制种等涉及农户较多的案件,法庭及时与乡镇政府、村委会取得联系,了解纠纷产生的背景、原因及症结所在,与乡镇、村领导共同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群体性纠纷在案件初期得到解决。四是落实法庭与法律服务所协同调处制度。在案件受理后,法官与法律服务所的案件代理人按照合法、自愿原则,共同调处纠纷,使当事人以撤诉或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二、“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是坚持月例会和季通报制度。在乡镇党委综治办的协调下,由法庭或院内业务庭牵头组织所联系乡镇的“三所”,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排查本辖区矛盾纠纷并明确调处的责任单位,力争使矛盾化解在诉前;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辖区“一庭三所”联合调处矛盾纠纷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复杂、疑难及久调不结纠纷的调处方案。二是坚持重点纠纷回访制度。对已联合调处的矛盾纠纷,由责任单位及时回访,了解和督促协议履行,确保调处效果。三是坚持协议效力确认制度。凡经“一庭三所”联动调处形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如当事人未履行协议,法院可强制执行。

  三、“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取得的主要成效

  2007年至今年9月,高台法院实行“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67件,主要在三个方面取得了成效。一是形成了多元化调处矛盾纠纷的新格局。通过实施“一庭三所”联动机制,整合、优化了乡镇政法单位的功能,延伸了审判法庭的职能,实现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结合,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有效缓解了人少案多的矛盾。2007年4月,诉讼收费大幅度下调后,高台法院当年受理诉讼案件1181件,仅比2006年增加了41件,受理执行案件334件,比2006年减少了149件;2008年诉讼案件比2007年仅增加了47件,执行案件仅增加了56件,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两年均保持在了78%以上。这种诉讼收费大幅下降而收案仅略有增加的情况说明,“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在减少案件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三是有效化解了棘手案件和提高了办案效率。 农村发生的一些轻伤害案件的赔偿问题,单靠法院的力量不能顺利解决,但通过“一庭三所”联合执法,再加上村委会共同做工作,却能收到迅速而确实的效果;同时,对常见的家庭婚姻、相邻权、土地承包权流转等纠纷,通过“一庭三所”联动的方式调处,避免了冗长的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不但节约了诸如鉴定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各种因诉讼而产生的开支,而且能够保证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减少了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维护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编辑:高新房   审稿:杨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