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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裁判文书成为“法律白条”

――张掖中院执行工作纪实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凌庆玲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1/5 2:31: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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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虽不至“难于上青天”,却亦让法院困扰,令社会关注多年。可以说,“执行难”是当前社会转型期间各类社会矛盾在国家解纷机制中的最后“沉淀”,但这并不能成为拥有最终裁判权的人民法院“执行不能”的借口。  近年来,张掖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题,开展创造性工作,巧妙部署执行方案,克服重重困难,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在“快办案、办好案”的基础上解决了许多执行难题,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专治“老赖”的“执行110”制度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觅”是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难题,有时即使掌握了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线索,也会受工作时间、人员配备、程序规定等因素的限制,而无法采取迅速有效的执行措施,错失执行良机。    

“发现了欠债的人,随时给法官打电话。”这是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问题制定了“执行110”制度。   

民事案件中负有义务的当事人经常在判决生效后,为了逃避债务和义务,和法院捉迷藏,和对方当事人捉迷藏,不仅人藏起来了,还把财产藏起来,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让对方当事人拿着判决书干着急没办法。“执行110”制度是张掖中院执行庭针对执行难推出的一剂猛药。法院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将执行110干警的电话和手机号制成牌匾悬挂在执行局门口,只要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了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可以像拨打110报警电话一样,直接拨打案件执行人员的电话告知其情况,执行人员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到现场,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执行110”制度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充分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据悉,自创建执行110制度以来,张掖市两级法院共出警1501人次,执结积案337件,标的1916.84万元。  

            健全监督机制 推行执行公开  

由于执行措施有限、当事人对执行过程不了解、执行法官和当事人沟通不足以及执行权过于集中等因素,导致不少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执行投诉高已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突出问题。因此,构建一个公开透明、易于操作的执行公开机制,是削减执行工作的神秘性,保障当事人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重要路径。张掖中院所构建的阳光执行工作机制,既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参与、了解和监督执行活动的平台,也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 

阳光执行大厅是张掖中院执行公开的载体。执行公开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制度来实施,必须依托一个密切群众和法院联系的良好载体。张掖中院建立的阳光执行大厅,工作环境开放透明,便民服务周到细致,融合着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蕴含着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的深意,促进了当事人与执行法官之间的交流互动,推动了沟通无障碍、服务全方位。为了让整个执行工作更加的透明化、阳光化,张掖中院在法院公告栏中张贴重大案件执行法律文书,自觉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通过查询,我的案子有眉目了,法官已将对方欠我的钱扣划到法院的账户上了。这个系统还真先进,什么时候立案,什么时候扣划的钱上面都有记录,案子的执行过程一清二楚啊!”近日,申请人杨某在张掖中院查询案件执行情况时高兴地说。而杨某所说的这个系统就是张掖中院建立的执行案件公开查询系统。

2014年,张掖中院全力构建执行公开平台,建立了执行案件公开查询系统。这套系统要求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及时填写案件执行程序及实施时间、具体执行措施及作出该措施的时间、当事人提出异议情况及审查等相关情况。执行案件立案后立案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唯一密码,申请人凭借这个密码就可以登录执行案件公开查询系统,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  

据悉,从2014年开始,张掖中院已将执行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执行标的额、执行到位数、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不能的原因和今后执行计划,录入执行信息公开系统,有效克服了以往人为拖拉、低效办案的现象,扭转了过去法官辛苦办案,当事人却不知晓、不理解的被动局面。法院的公开执行、透明执行,使执行活动更加透亮,赢得了广大群众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执行联动 联手惩治失信行为  

如何破解“执行难”这一难题?多年来,张掖中院以司法为民为理念,开创强制执行新思路,与检察、公安、国土、城建、工商、税务、房产、金融等20多个部门沟通协商,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了互相联动的信用评价和威慑体系,在企业注册、股权变更、企业注销、协助查扣被执行车辆、置房购地等方面共同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予以严格限制,以促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同形成违法失信者处处受制约的社会信用体系。  

为了加大惩治“老赖”失信行为的力度,张掖中院对个别当事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部分当事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个别基层法院还建立县、乡两级联动的基层协助执行网络,聘用执行联络员,协助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信访稳控和调查取证等工作,将执行网络建立到村,切实提高了执行效果。

   另外,在规范执行款物保管和发放方面,张掖市两级法院全部建立了执行款物保管发放制度,规定执行款的收取、保管、发放由院财务统一负责。所有执行案款都必须汇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执行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直接经手执行案款现金,防止私自收费和私自截留执行款物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并规范了异议、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审查,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依法提出异议、复议申请,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异议、复议案件全部进行听证并实行合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