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职能职责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2、审判全市的减刑和假释案件。
3、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中级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受理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5、依法审判由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7、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上报相关法律草案的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综合指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对中级人员的法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培训法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2、负责本院并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3、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
14、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5、管理中级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6、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17、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指本院院机关,内设16个机构,即政治部、纪检组、办公室、立案庭、审管办、研究室、信访室、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法警支队。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见附件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本部门2019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表八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4,143.12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93.22万元、增长10.49%,主要原因是全省法院系统非税收入增加、人员正常增加、普调工资、员额制工资改革、公用经费调标相应增加了收入。其中收入方面,2019年度收入合计3269.92万元,减少5.88%,2019年度年初结转结余873.2万元,增加32%;支出方面,2019年度本年支出合计3535.23万元,减少22.89%,2019年度年末结转结余607.89万元,减少30.38%。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入合计3,269.9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81.48万元,增长5.88%,主要原因是拨入审判大楼维修改造资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047.75万元,占93.21%;其他收入222.18万元,占6.79%。此外,年初结转和结余873.20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支出合计3,535.2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58.53万元,增长22.89%,主要原因是审判大楼维修改造、信息化建设、人员调资等。其中:基本支出2,165.91万元,占61.27%;项目支出1,369.32万元,占38.7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3,893.42万元。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495.00万元,增长14.57%。主要原因是审判大楼维修改造、信息化建设、人员调资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313.2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60.46万元,增长29.79%。主要原因是审判大楼维修改造、信息化建设、人员调资等。
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2,970.68万元,占89.66%,较年初预算数增加799.37万元,增长36.82%,主要原因是审判大楼维修改造、信息化建设、人员调资等。
2.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70.55万元,占5.1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4.40万元,增长16.70%,主要原因是人员调资。
3.卫生健康支出86.36万元,占2.6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11万元,增长7.61%,主要原因是人员调资。
4.住房保障支出85.62万元,占2.58%,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943.8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634.8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72.92万元,增长11.83%,主要原因是人员普调工资、员额制工资改革调标。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项目。公用经费309.0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4.47万元,下降7.34%,主要原因是在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方面节约支出。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共计25.20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46.16万元,下降85.29%,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大幅节约。较上年支出数增加2.95万元,增长13.26%,主要原因是案件量增加、车辆老化等导致车辆运维费增加。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7.10万元,下降100.0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没有因公出国事宜。
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18.00万元,下降100.00%,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39万元,主要用于审判、办案、执行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1.81万元,下降50.49%,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较上年支出数增加10.58万元,增长97.87%,主要原因是案件量增加、车辆老化等导致车辆运维费增加。
公务接待费3.81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法院督导审判办案、调研等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6.35万元,下降62.50%,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53万元,增减少12.21%,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实物量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10辆;国内公务接待98批次,637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09.07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4.47万元,下降7.34%,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其中:本年度培训费支出4.39万元,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合计1,167.1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42.1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806.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9.00万元。主要用于审判大楼维修改造、采购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零星设备等方面。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0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5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其中,以填报目标自评表形式开展自评2项,涉及资金86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总体评级为“良”。
(二)绩效自评结果
1.绩效目标自评表(见附件)
(1)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2019年我院合理利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资金的配备、办案装备配备标准,购入相应的办公办案设备;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质效能力,保证办案质量,使法院办案工作得到充分有力的保障。项目全年预算数为490万元,执行数为399.84万元,完成预算的81.6%。我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以办案业务费及装备经费为使用范围,提高了我院办案质效,提高了社会公众认可度,进一步更新了装备设施,更好地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偏离原因一是因为政府采购实施过程较长,致使部分采购当年未能完成。应加采购管理,提高资金执行率,二是对绩效评价理解不够深入,目标值不够精准,绩效目标制订有待提高。下一步将征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进行改进。
(2)业务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2019年,我院业务经费年初预算300万元,共拨付资金370万元,上年结转资金205.7万元,资金到位率为100%。实际支出385.37万元,结转下年度190.33万元,全年资金执信息化办公设备,车辆更换、支付办公、物业管理等公用经费的补充。项目全年预算数为370万元,执行数为179.67万元,完成预算的48.56%。本年度我院业务费资金使用规范,各项支出合理,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本年度我院加强了业务培训,提高了人员业务素质,弥补办案经费不足,更好的保障了审判执行工作。信息化等设备了配备,使我院网络设备提高了办案质效。
2.绩效自评报告或案例
无
(三)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等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1、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2、2019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自评表
附件2: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xlsx
张掖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