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山丹法院马营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关于修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张某系甘肃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期间,被告张某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8年1月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结算了利息。后被告再次违约未按约定还款,原告遂申请法院对该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对利息的主张均依据“新规”,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民间借贷新规”降低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的上限,不仅规范了民间借贷活动,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而且使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推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在保市场主体的同时促进了当前的经济恢复。该规定也统一了司法裁判标准,从而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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