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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来源:临泽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张掖中院 发布时间:2020/12/28 9:40:4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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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至24日,临泽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某应等9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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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至12月,电信诈骗团伙通过网络发布低息贷款、高收益投资等虚假信息,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诱使被害人将被骗资金转入诈骗团伙提供的一级账户,诈骗团伙再将资金转入二级账户,被告人徐某应将在下线处购买的银行卡(三级账户)提供给诈骗团伙,诈骗团伙将诈骗资金逐级转移至被告人徐某应提供银行账户内,再由被告人徐某应、王某浩、徐某宏、邓某在贵州省多地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将所取现金再存入诈骗团伙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徐某应、王某浩、徐某宏、邓某依此获得高额回报。截止被抓获前,共转存诈骗资金1000余万元。同时,被告人徐某应为获取转账所需银行卡,发展被告人郭某、王某政、张某松、李某、宋某锋利用自己或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后贩卖给其用于转取诈骗资金,被抓获时,扣押被告人徐某应、王某浩、徐某宏、邓某明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共计196张。公诉机关认为,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应、王某浩、徐某宏、邓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账户并协助诈骗团伙转取诈骗资金,被告人郭某、王某政、张某松、李某、宋某锋在明知被告人徐某应等人在协助转取诈骗资金,仍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临泽县法院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对各被告人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逐起开展举证、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本案庭审后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