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民事案件久拖不决引发的群众上访、闹访、缠访对法院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的报道和事件经常发生,案件长时间不能审结不仅加剧了矛盾的尖锐性,更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和司法处理难度,甚至还出现了法院被“引火烧身”处于矛盾风口浪尖的问题。如何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效率,树立司法公正形象,是很多法院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下面是笔者对加强民事案件审限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 目前审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特点
1. 送达难,导致大量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在实践中,文书送达是造成诉讼期间拉长的重要因素。以公告送达为例,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公告案件一般情况下要比其他方式送达的案件拉长审限四个月。以山丹县法院为例:该县系劳务输出大县,农民大多春节过后举家外出新疆、青海等地务工,秋冬时临近方才春节返家,在家时间大约两个月左右,只有家中近亲属重病、死亡等重大事宜方才回家。这种社会现象对法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春节前后民事诉讼及申请执行案件立案高峰凸显,如果短期内不能将案件送达或审理完毕,就会造成案件长时间内因原被告均不到庭而无法继续审理,审限无形中被拉长。
2.诉讼阶段超审限案件程序转换多、需处理事项类型集中,严重影响审判效率。以中止审理为例: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连续进行,有时会出现某种无法克服或是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导致诉讼程序不能或者不宜进行时,可以中止审理,但因为中止事由处理需要时间的不确定性,恢复审理需等待的时间大都比较长。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容易出现延期审理、转换审理程序、扣除审限、中止审理等延长审理期限的程序和环节;二是超审限现象大多集中在某些案件类型中,如群体性的种植合同纠纷、征地补偿拆迁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类案件,公告类案件,鉴定、评估类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涉案当事人众多、居住地域分散的的交通事故类、遗产继承类案件等。
3. 公告、邮寄送达结案时间计算方法错误,导致审限计算管理混乱,对司法公信有不良影响。以现阶段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判决书为例:某法院在
二、案件审限拖长的原因分析
1、现行立法粗疏,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督促欠缺。民事诉讼法对审限管理的规定过于单一、笼统模糊,相关司法解释又存在重大瑕疵。另一方面,缺乏对审限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当事人权利救济措施规定;同时,当事人对诉讼义务的履行能力不够,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对审理程序的不配合和拒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利用法律规定,故意拖延诉讼进程等。
2.法院处于“案多人少”的困局和司法资源配备不合理的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但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人数不增反减现象明显,而当事人对待矛盾纠纷的对立情绪严重,司法需求增高,法官办案压力趋大,法官对案件在开庭时间、庭审场所和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安排上冲突难免。在人员配备上,前几年法院系统增编较少导致法官断层现状在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现在大量从事审判一线工作的老法官逐年退休,个别法官辞职跳槽,部分青年优秀法官被上级法院遴选,部分审判业务骨干被提拔担任庭长或从事审判综合管理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3. 审判管理存在管理盲区和不到位,审理程序衔接不够,延长了审限周期。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部分诉讼环节的管理不到位,审查、监管不严,如对中止审理、扣除审理期限的计算错误,简转普程序适用范围过滥;二是立案庭与业务庭之间以及业务庭内部的分案,排期开庭,审查、移送评估、鉴定事项工作,提交和等待审委会讨论研究、制做法律文书后的送达工作等无时限管控措施;四是庭审质量不高,重复开庭案件多;五是对违反审限管理行为的考核指标设定和惩戒、处罚力度不够。
三、加强审限管理的建议
1.完善司法解释,建立分类细化的审限管理规定。
一是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对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的粗疏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此规定与新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均相违背。应该将该规定中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涉及结案日期的规定修改为“公告送达的,以公告期满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以交邮件回执记载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二是完善利于诉讼效率的分类细化的审限管理机制。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对案件根据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对案件的设定不同的审理期限;在诉讼环节上进一步分类细化,严格案件送达、答辩、庭前证据交换等诉讼环节的时限管理,在程序转化和延长、中止上进一步明确适用具体事由;在内部管理中,严格遵守最高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时限规定,对提交和等待审委会讨论的时限进一步进行明确和设定。
三是建立当事人审限监督和法院工作进度告知制度。发生审限变更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变更事宜和法院对审限变更事由的跟踪工作进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加大法院工作透明度。同时,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审限变更事项的异议权和监督申诉权以及行使途径和程序,使其权利救济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2.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能。
一是规范审限变更和程序转换制度,提高审判效率。以制约权力运行为出发点,从严规范延长审理期限、次数和适用条件;合理压缩评估、鉴定的申请、摇号确定评估、鉴定机构和等待送交评估、鉴定时间;加强诉讼程序转化管理,堵塞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审限管理漏洞;规范案件中止审理的审批手续和中止后恢复期间的跟踪监督,由审管办统一管理审限变更的办理,防止权力滥用。
二是重点加强对长期未结案案件的监督管理。对超出正常审理时限的案件,尤其是延长审理期限、中止审理案件,一方面要在事前加大延长和中止审理事由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实行院长限期督办制度;另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此类案件,在中止期间,案件承办部门要适时审查中止事由是否消灭,对符合恢复审理条件的要及时恢复法庭审理;对长时间未审结的审管办要及时跟踪核实,提前预警提示、督促办理。
三是加强对重点诉讼环节的管理,减少相关环节时间占用。规范庭外调解、和解的程序和时限,避免为了追求案件调撤率,导致案件久调不决的情况;提高法官审判质量效率意识,避免案件因程序问题而重复开庭和个别问题调查疏漏而多次开庭情形;强化对委托评估和鉴定事项的时限管控,以便在保证鉴定、评估质量的同时有效节省诉讼期限;要将个案审限情况纳入法官个人及其所在部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法官及业务部门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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