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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掖中院 发布时间:2020/3/2 17:17: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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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人人有责。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公民对疫情防控工作和诚信社会建设的应尽责任。值此疫情防控期间,为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依法强化线上执行办案办公工作。凡在全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积极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络案件承办人,主动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优先办理解除限制消费、屏蔽失信信息等措施。

二、被执行人可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也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等方式联络案件承办人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及时结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在规定日期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三、被执行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患者,或受疫情防控影响确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腾空和交接执行标的物的,可请求暂缓执行。

被执行人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医疗机构或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需要临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请及时联络案件承办人。

四、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甚至借疫情防控期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从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监督限制被执行人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联络电话: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0936-8261176

甘州区人民法院  0936-8250010

山丹县人民法院  0936-2720041

民乐县人民法院  0936-4455366

临泽县人民法院  0936-5950069

高台县人民法院  0936-6635046

肃南县人民法院  0936-6125368

 

特此公告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