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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及职业放贷情况的调研

来源: 作者:赵海涛 责任编辑:张掖中院 发布时间:2019/6/17 10:32: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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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归纳总结民间借贷审判经验,完善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山丹法院现针对2014年至2018年五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调研,以期为民间资本的有序流通和有效利用提供司法保障。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山丹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463件,占民商事案件12309件的20. 01%,结案标的金额20091.7万元。如表:

时 间

受理民间借货纠纷案件(件)

占同年民商事案收案数百分比

结案标的金   额

(万元)

调解、撤诉结案(件)

判决结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件)

2014年

175

11.41%

209

136

39

32

143

2015年

271

13.75%

1255.7

210

61

245

26

2016年

473

18.57%

1325

377

96

427

46

2017年

610

20.55%

1664

437

173

555

55

2018年

934

28.40%

2440

587

347

771

163

从以上五年的数据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商事案件类型日渐多样 同时,民间借贷纠纷占民商事案件纠纷的比重也大幅上升,2018年已达28.4%,从2015年,涉案金额已突破千万元大关。纵观近五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70%以上,判决作为结案方式的不到30%,并且三分之一的判决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而普通程序适用大多数是因被告找不到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或者是因当事人一方不配合,不愿参加诉讼活动,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大量缺席判决的情况。

二、山丹县民间借贷类案件基本特点

(一)投资理性不足、市场诚信缺失随着山丹县居民收入增长、手中闲余资金增加,为追求高利润、高回报,更多资金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中小企业、个人对资金需求不断增强,共同作用推动了山丹县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长。特别是 2014年后,不少因征地拆迁获得补偿款的群众大量出借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建筑、种植等行业,其中大部分人为获得高额利息,不考虑资全安全,被犯罪分子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姬振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山丹县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此外,涉及张光星、黄雪琴、山丹平安久诺投资公司赵吉等人的集资诈骗案件,普遍存在高息借贷,在山丹县影响较大。

(二)合同签订普遍不规范、风险意识差从近五年来山丹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90%左右均为无担保的信用借款,有规范、单独的担保合同的借贷案件还不到10%,双方大多也未对借款用途、利息、期限等条款、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农村居民及亲友之间的借款,因碍于情面甚至没有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

(三)高息、高风险、重复计息现象普遍山丹县法院2018年1月至12月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934件,其中近80%对利息计算及支付进行了约定,而在这些案件中,超过50%约定的利息远高于银行同期货款利率的4倍,有的月息甚至达到10%,个别因赌博欠债的债务人无法承受高利率(部分约定按日结息),而且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只能“跑路”。一些案件的借款人还将利息转入本金重复计算。不少案件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私下却支付了高额利息,还有的案件则通过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抽取中介费等形式规避法律对高息的限制。

(四)被告逃避诉讼增多,资金来源复杂2017年以来,山丹县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大幅增加,调解难度上升,不少债务人因大量债务缠身外逃躲债,迟延了审理进度,增加了审理难度。以往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要是民间闲散资金,但近年来,小贷公司及其他行业资金涌入民间借贷领域已是司空见惯,6家小贷公司已成为山丹县民间借贷利益链条上重要的一环。

(五)案件送达、执行难因不少借款人采取躲避方式应对诉讼,公告送达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2018年,山丹县法院判决结案的163件民间借贷案件中,缺席审判率近40%,民间借贷类案件执行到位率仅为30%。

(六)虚假诉讼、刑民交叉案件呈上升趋势个别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制造虚假债务,通过人民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并要求法院司法确认,被山丹县法院法官甄别识破,依法予以法律制裁。2018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为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套路贷”等新型诈骗犯罪的界限。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民间借贷案件易出现诈骗行为,如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故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可以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表面现象;单方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而不断垒高借款金额。上述现象的产生使得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大量刑民交叉情况。

(七)出借人呈现职业化趋势根据近五年山丹县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起诉案件数统计,发现同一原告10——20次起诉的有10人,20次以上起诉的有2人。起诉次数最多的达30次。我们认为,涉诉借贷行为只是出借人借贷活动的冰山一角,同一原告频繁出现在不同案件中,显然已经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往来,这些人经常性借贷并以收取高额利息作为牟利手段,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职业放贷行为。

三、民间借贷职业化带来的危害

民间借贷职业化往往伴随放贷主体帮派化、日常经营专业化和“当头抽利”“利滚利”等特点,通常有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司法公信均有一定负面影响。

(一)影响经济发展相较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具有及时、便利等特点,部分小企业、个体户在急需资金时,若向熟人朋友借款未果,往往会诉诸于职业放贷人。而职业放贷通常伴随有高利牟利等不法现象,存在“当头抽利”“隐形高利”等现象,加之职业放贷经营日趋专业化,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担保条款等均以格式条款事先单方面设计,一旦发生纠纷,小企业、个体户很难提供证据,通常导致败诉。败诉后如不能及时合理“输血”,其往往被迫继续向职业放贷人借款,“拆东墙补西墙”,如此恶性循环,通常导致小企业破产。

(二)影响社会稳定很多涉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行为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相伴而生,且部分借款人系缺乏社会经验的青少年,他们有的为高消费借款,有的为“面子”帮助别人担保,而该类案件通常会给一个家庭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大多数借款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则不熟悉,往往导致败诉。职业放贷人的催债行为通常伴随“暴力催债”现象,导致越来越多的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背井离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如山丹县因欠大额赌债而跑路的有公务员、银行职员等多人,因暴力讨债涉嫌犯罪的王玉玺等黑恶势力团伙。

(三)损害司法权威职业放贷人专门设计的格式条款通常使其在诉讼中占据优势,纠纷一旦诉诸法院,因其证据完整充分,职业放贷人往往能够胜诉,长此以往必将损害司法权威。同时,在法院“案多人少”压力下,职业放贷人大量借款金额小、诉讼周期长、执行到位难的案件涌入法院,占用了原本稀缺的司法资源。例如2017年以来以王玉玺作为原告在山丹县法院起诉案件达16件,总金额高达75.92万元,借条金额大多在2-5万元之间,且借款期限通常在1个月以内。

、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职业化的对策与建议

民间借贷及职业放贷行为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民间融资的“双刃剑”。面对职业放贷人通常具备较高的诉讼技巧、职业放贷行为打击难的现状,山丹县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实时制定更新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适当放宽民间融资政策性准入门槛,尝试设立民间融资企业, 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非传统全融机构,建立多元化的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促进民间资全向正规渠道流入,拓宽民间融资渠道,挤压高利贷的生存空间。政府可以尝试制定民间借贷管理规范,以指引、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同时,赋予金融管理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的职能,加强对小额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以及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民间借贷的资全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尽可能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另一方面,取缔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经营性机构,公安部门需配合金融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法院要以前三年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本院涉及2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不含诉前调解),或同一年度内涉及10起以上民间借贷诉讼(不含诉前调解)的原告,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定期将名录抄送党委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加强对名录人员的监督关注。同时,法院要和税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针对职业放贷人普遍存在的高利牟利现象,依法对其利息征收税费。

(三)依法整治职业放贷由政法委牵头,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协同整治职业放贷行为的工作机制,统一“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移送标准,发现职业放贷人涉嫌虚假诉讼、暴力索债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四)强化民间借贷风险提示提醒 针对民间借贷高发、多发态势,经深入调研,山丹县法院提出提升借贷安全意识、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十五条提示。出借人的风险防范: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记住“利息越高,风险越大”、借款用途要合法、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向已婚夫妇出借款项要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要有担保人或财产抵押、及时催要借款、如实陈述借款原因;借款人的风险防范:不要轻易书写借条、还款时记得收回借条、不要碰触高利贷、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保证人的风险防范:请慎重担当保证人。

(五) 强化司法应对举措,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从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来看,坚持依法审理民间借货纠纷,同时延伸审判职能,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对已形成的涉诉纠纷处理加大调解力度,防止矛盾激化是关键所在。针对民间借货案件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敏感性、群体性等重要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并上报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调研,以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此外,加强城镇及农村法制宣传,提高民众对民间借贷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违法投资行为,强化司法引导,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和非传统金融服务机构的规范经营也同样重要。     法院在立案阶段,可以要求起诉民间借贷或保证合同纠纷的原告签订无涉黑涉恶承诺书,以预防虚假诉讼。在审判中通过加强审判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为从事民间借贷和融资活动提供规范明确的市场预期引导。依法保护企业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企业间确实因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借贷合同,依法维护合同效力,保障企业自主经营,引导企业融资渠道的建立,尽力帮扶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对涉及企业的案件,一定要慎重使用冻结、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尽力做好执行和解工作。